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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公務員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的職務,致第三人權利受損害時,所應當負的責任,因故意或過失而有不同,如為故意,被害人可直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

但當該公務員為檢察官時 , 我可以不用國賠法 , 而逕向該檢察官提
出民事訴訟嗎 ? 民事庭法院會受理嗎 ?

能提供相關法條嗎 ?

感謝您的幫忙

2007-03-18 16:07:4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Lebnitz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致~小寶貝~大大 :
91年時我被鄭姓男子毆打, 因而向檢察官提初告訴 但該檢察官未進行審查(連被告均未傳訊 , 也無問被告是否有毆打我 , 便對鄭姓男子
逕以不起訴處 此種故意違法進行審判程序 , 導致我身心受損而達至殘障(即身心障礙--有公立醫院之証明)
我本來就患 長期重鬱症(有公立醫院之証明) 而上述之結果使得我重鬱症更嚴重 , 而至 身心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即殘障手冊)依民法第186條規定依,如為故意 , 被害人可直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
本人不想走國賠法路線 , 而希望根據以上所述 , 直接對該檢察官 提出
民事訴訟 , 法院民事庭會受理嗎 ?

2007-03-18 21:50:55 · update #1

1 個解答

這有區分為執行職務時或非執行職務時
不知可否簡述一下案例事實呢?

若依單純上述事實
是可以直接對檢察官提出民事訴訟
不過若用國賠法可以免付裁判費

2007-03-18 16:19: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保險小天地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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