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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姊姊去年中秋節左右的時候結婚了,也生完小孩做完月子,一直到現在,他和他公公婆婆不和,因為一次大爭吵,他們公公婆婆和我姊夫都有要和姊姊離婚的打算,我姊姊也想要離婚,現在回到家裡來住,小孩已經出生現在已經要滿3個月了,我姊姊想要小孩的監護權,我姊姊在安親班上班當老師,1個月薪水1萬7,現在還在讀夜四技,但已經想要休學了,娘家經濟狀況普通沒有負債,我姊姊也沒有任何負債,可是爸爸跟媽媽都沒有工作,家裡有5個小孩,二姊目前有工作,三姊已經嫁出,我則是在讀2技,弟弟還沒當兵目前也在工作,我們家現在住的是三合院的老式房子,但在別地還有一棟三層的透天房子,這是我們家的經濟狀況。而我姊夫有工作,一個月大約3萬1~3萬2,他們是輪三班制,因為他們工廠有排人去大陸,所以他有時工作要16小時,他爸是做鐵工的,他媽是在國小幫人煮飯,平常家裡都沒有人,他還有一個弟弟在當兵,妹妹也在讀書,他爸爸媽媽有房貸但不知道還有多少要繳,我姊夫有車貸,每個月要繳一萬一千多的樣子,大約還有30多萬要繳,

如果我姊姊和姊夫一直處在分居的的狀態下的話,那麼他們家有可能可以去申請有名無實來判決申請離婚來拿到小孩的監護權嗎?

如果姊姊和姊夫不是協義離婚的話那麼小孩子有可能判給誰?

如果一直分居下去那我們對方一直沒有說要離婚一直拖下去對姊姊拿到小孩的監護權或有影響嗎(現在小孩在娘家也就是姊姊這邊)?

2007-03-18 17:52:3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其實監護權的判給,在法官的判決依據,並不只有經濟狀況一項,而是必須考慮到,到底判給誰,對這個小孩才會是最好的。

法官判決的參考: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而通常,在襁褓中的小孩,因為對母親的依賴度較高,所以如果是因為裁判離婚而分開,小孩子有極大的比率是判給母方的。

如果您的姊姊與姐夫指是處於分居狀態,並沒有離婚之實,則小孩子還是還是因為有婚約關係而共同監護,不過您的姊姊可以先爭取"法定監護權",以預防到時離婚,男方又要參與監護權的爭取。

2007-03-24 10:09: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如果雙方不同意協議離婚,而要請求裁判離婚,必須由對於婚姻具有破綻無可歸責性的一方向有責任的一方提起才可以,否則即使提起訴訟,法院仍然會判決駁回。

2.如果你姊姊沒有正當原因而跟你姐夫分居(跟公婆不合,如果不是有虐待情況,通常不會構成分居的正當事由),你姐夫可以先起訴請求你姊姊履行同居義務,如果勝訴後你姊姊仍然不履行,則你姐夫可能後續就會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3.如果是5歲以下的幼童,如果男女雙方經濟條件相差不大,通常法官考量媽媽照顧幼童較為細心,很大比例是判給母親,但是還是會先請社會局讓社工到雙方住所進行家庭訪視,再依據訪視報告來判斷,在經濟上、扶養意願上、家庭支持度上等條件比較優異,由誰監護會比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如果小孩已經到可以表達意願的年紀,小孩的意願也是很重要的關鍵,如果小孩跟其中一方共同居住已經有一段長時間,也有意願跟該方同住(或是朋友、教育圈已經固定),通常不會輕易變動,以免小孩有適應上的問題。

4.如果沒有離婚,基本上父母雙方是屬於共同監護,有些文件或事項是必須共同監護權人都同意的,後續你們在處理上就會有困難,但是是否因此可以拿到監護權,不一定,還是要由法官斟酌家庭訪視報告跟各項情況判斷。

以上各項供您參考

2007-03-19 12:34: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駿丞法律事務所 5 · 0 0

以我的專業經驗來回答你,

在我工作的領域中,

也曾經遇過像你一樣的列子,

過程中雖具複雜性,

但有著良好的溝通,

以及優秀的人才,

要解決這樣的問題,

並非一件困難事


事實分居是否可作為訴請離婚的條件?

  蓋依民法第一00一條第但書規定『有正當理由,可以免除

同居』,可作為實務上承認分居之契約,但對於因工作上及其他

情形有致夫妻分居之事實,達一定分居之年限而主張有離婚之原

因,無異將分居原因亳無限制之擴張解釋,使分居制度作為離婚

之緩衝期之立法美意有違。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

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

不僅是父母的權利

也是父母的義務,

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

但是在父母離婚時,

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

所以就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

教養父母雙方因該耐著'性子~

不怕麻煩好好跟對方商談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

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

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

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

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

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

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

部份已是勢均力敵

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

法院在做裁定之時

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

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

1.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

2.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

3.並會參考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

4.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

5.父或母的< 經濟條件 >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

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

則由雙方提出各自對小朋友有利之條件。

由法官判查~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

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法院也會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

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


小孩的"監護權與探視權"

是需在離婚協議時,

就經由協商尋求雙方可接受,

如果協商不成向家庭法庭提訴,

要求最後裁決 ,籍資料上載明

自己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如以上說明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

或任何疑難雜症,

歡迎你與我連絡,

我很樂意,

為你做更詳細的解答喔!

2007-03-18 18:21:1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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