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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是:爺爺去世後,爸爸繼承了一塊地,租那塊地的人,在我爺爺在的時候,就已經不繳地租,現在父親想把地要回來,可是他們有在土地上私自蓋房子,已經寄存證信函,他們也不理會,一樣不肯繳租金= = 或是還土地。父親現在申請法院調解,他們的態度有種你奈我何....囂張的氣焰好像他們才是地主@@......爸爸不想追回他們欠的租金~只想要解決(雖然我很氣他們的態度,很想叫他們把租金都拿來,哪有人這麼點點點呀)
想請教:
一、現在我們可以還可以做什麼?(請人丈量土地,或是什麼...已經不知道該做什麼了.量土地有用嗎??)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我們該怎麼做呢?

或是有其他該注意的,是不是可以提醒跟建議呢?謝謝

2007-03-18 10:46:0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QE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依據民法422條「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所以爺爺在生時,如果未訂立「書面」契約或到期後,仍為繼續使用收益,爺爺又不表示反對,即形成默示更新,就形成不定期租賃,期間為20年。所以要先主張不再續租的意思表示,民法450條第2,3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所以先要有中只租約的動作。
2.民法44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所以建議在法庭陳述時把重點放在對方未付租金,依法終止契約。
3.至於地上之建築物是另一個法律層面的問題,要向法院起訴,請對方拆屋還地,如果不懂法律要請律師,以免說錯話,造成「禁反言」原則,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不能再陳述主張。
4.本件處理上應分成2個程序依順序進行:(1)主張租賃到期。(2)訴請拆屋還地。有其複雜的法律關係,在法院不要亂講話,建議還是請律師吧。

2007-03-18 17:40:06 補充:
第2點法條為440條

2007-03-18 13:38: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dy 5 · 0 0

1、承租人不付地租,可以訴請土地所屬轄區的地方法院判決承租人拆屋還地,承租人所積欠的土地租金也可以一併起訴,俟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即可。

2、目前先不用申請地政事務所鑑界,調解不成立之後,就檢同租賃契約、催繳地租的證明等[影本]、你祖父的除戶登記騰本、你父親的戶籍騰本[證明由你父親繼承]、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法院服務台買一份狀紙,寫好起訴狀影印兩份,遞送到法院就可以了。

2007-03-18 12:32: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怡金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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