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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哥哥與前妻生下兩個孩子後,大的兒子兩歲多、小的女兒一歲左右他們就離婚後,理所當然孩子歸爸爸的,但當媽的她就未曾再來看過他們,我也曾偷偷帶孩子給她看過,但孩子必竟當時還小,也都是姑姑在帶,所以她離家幾天後孩子就不再給他抱,而哥哥因做生意的關係,所以孩子 就由當姑姑的我來扶養,直到哥哥死後孩子的媽也未出面看過孩子,更別說付孩子所有的費用,直到孩子讀書幾番要監護人簽名她都不出面,雖然我們打過官司,法官要我們私下和解還說我們無權拿到監護權,打官司的那年孩子的媽在晚上10點多時,拿了一個蛋糕說要幫女兒過生日放了蛋糕就走人,所以孩子一直不願認她媽媽,至今大兒子將讀國中,又需監護人出面簽名,以前孩子的媽說過,她如果把孩子要回去後她自己也無法扶養孩子會把孩子寄給她阿姨扶養,請問有經驗或懂法律的人可以教教我,我該如何處理這種事好嗎?我為了他們一直都沒結婚也把他們當作是自己的孩子來教育他們,我自己本身也是從事教育工作,所以很注重孩子的身心發長,而孩子本身的身體不是很好,殷媽媽懷孕時每天都喝冰沙士和泡麵,所以孩子一出生時就很容易生病、氣喘發作,我所賺的錢都花在孩子身上,誰能救救我嗎?

2007-03-17 10:30:1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並不要求孩子的媽給我任何費用,只希望能得到孩子的監護權,以方便孩子讀書及任何事情上方便處理.謝謝.

2007-03-17 12:51:29 · update #1

孩子在二哥死亡前是判給爸爸的,後來二哥死後監護權自然就回到生母那,前嫂自己說過他自己著台北小套房,自己傳的前剛好足夠自己花用,所以不想把孩子帶回自己養,址希望孩子的監護權在她手中,他說並靜孩子會回到她身邊,所以他不擔心孩子現在是誰養的,所以她也不放棄監護權,他說你要養就給你養,孩子長大就會回她身邊,是真的嗎?我好擔心、害怕喔!誰能救救我。

2007-03-18 07:05:07 · update #2

4 個解答

1.您提到之前曾跟你的前大嫂打過官司,不曉得是否是為了孩子的監護權?當初結果如何?(很抱歉有此疑問,因為我不瞭解,如果當初判給你前大嫂,怎麼孩子還是跟你住?如果當初不是判給她,那是給誰?)

2.假設當初是您的前大嫂拿到監護權,您主張他有不適合任監護權人的行為,您可以以小孩旁系三等血親尊親屬的身份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人為你自己,這時法院通常會請社會局要社工到您家裡做家庭訪視,或是請您的姪子和姪女到法庭陳述,法官會斟酌您跟您前大嫂的家庭狀況是否適合小孩成長,若生活條件不是相差太多,法官通常會尊重小孩的意願,若您的姪子跟姪女跟您共同生活的意願很高,那恭喜您,您的勝算很大。

3.取得監護權後,雖然您說不要求任何費用,但還是建議您向孩子的媽媽請求每月扶養費用,因為這是她的義務,一方面讓她明瞭,小孩生下以後也她是有責任在的,不是丟給別人就可以了,一方面也可以稍微減輕您的負擔。



民法第 1094 條 (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2007-03-17 17:57: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駿丞法律事務所 5 · 0 0

真相這就是爭取機會合法的法律途徑.?才能還給你自己想要的答案..要不然就超過告訴期限及損害到自身利益.該如何處理壓力及事情是辦法.爭取=機會.不爭取=等於是=零事情都需要(時間)和(人工)(人力)去比對=判定資料內容及引證的法條..及所有的法源及修正的法律變動的資訊=構思=排列組合=及當事人的陳訴意見=經驗都需要(時間)去比對引證=用人工比對如何在法律上保護=自己的權益=人是很現實的?在法律上常遇到這樣的個案,爭取機會和希望..可以透過法院=民事家聲庭=重新裁定監護權等..等.及假處分監護權

2009-12-16 18:45: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您的愛心讓人非常感動...孩子帶久了...一定會有深厚之感情!!
很想幫助你....但據我所知...您勝算不高...監護權有其順序...
1.父母2.同居祖父母3.同居之兄姊4.未同居之祖父母
所以...對方媽媽為當然之第一順位....你則排到5名後去了!!!

所以...依你之名...想取得監護權....幾乎不可能....
我知道這樣說您一定會非常傷心....但...事實真是如此....

唯一稍有與對方抗衡的...依同居祖父母之名義...會好一點點!!
證據...在法律上是最重要之一環....
我想...您必須先找出對方不適任監護人之理由證據....
1.哥哥死...對方知情後未盡扶養義務....
2.對方是否有不利小孩之情事...不當管教....身心傷害等等...
3.對方不理睬...先寄存證信函催告...例如孩子要讀書...需要他簽名等等...小孩要看醫生..寫存證信催告請他帶去看醫生...或請他付醫藥費...總之..任何小孩所需之事...例如生活費...食衣住行育樂等等..
皆寫存證信函告知...最好對方都不理不睬!!!這樣將來提出訴訟時...
就成了對方棄養的重要依據!!!
這是走訴訟程序之方法!!!

另外...如對方可協調....
請他把小孩讓您收養吧!!!

1 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2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民法第1073-1條)
(1)直系血親。
(2)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3)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3 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可由一人收養(民法第1074條)。
4 一個人除給一對夫妻二人收養外,不能再給他人收養。
5 已婚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民法第1076條)。
收養程序:
1 法院管轄: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 聲請認可應提出之文件:
(1)收養契約書
(2)戶籍資料文件
(3)被收養者之配偶同意書
(4)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5)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
公證費用(公證法第113條)請求收養,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您非常有愛心!!!加油!!!

2007-03-19 08:50:22 補充:
孩子長大就會回她身邊,是真的嗎?
這是人之常情...畢竟...他是親身母親....無論監護權在誰身上...
都是無法抹滅的事實....
您必須有個認知...縱使今日你取得監護...
她們都還是有追尋自己親生母親的權利....

2007-03-19 08:52:40 補充:
但是...養育之恩大於生育...
孩子也是有眼睛有良心.....
將來她們長大之後...確實有可能去找親生母親....
但是..不會因為找親生母親....就拋下辛苦養他的長大媽媽...

2007-03-19 08:54:17 補充:
今天...假如你是孩子....你長大會如何做??

2007-03-17 13:40: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彥君 6 · 0 0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007-03-17 11:57: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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