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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開立劃線支票給甲方,直接由乙方代領並領取請問乙方是否觸法
(A再辦理作業時有要求甲方簽授權書,同意乙方一切過程全權代表)
2.支票轉帳乙方存簿領取後,乙方未交付甲方現金是否構成侵占或偽造文書

2007-03-17 02:20:0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A開立劃線支票給甲方.並未註明姓名.乙方只要轉入存簿
2.甲方告乙方侵佔及背信成立嗎?

2007-03-17 13:26:45 · update #1

事由:甲方水利會土地耕種權力賣給乙方,當年未辦理過戶手續,之後水利會停止變更(事經約30年於)。但土地一直為乙方及子女耕種並繳納土地稅租(通知單或收款都至乙方家中,但名字仍為甲方)
。直到94年初水利會辦理土地徵收,乙方通知甲方水利會徵收土地補償,甲方同意簽授權書由乙方代辦補償事宜,完成各項審核水利會發放補償金支票,交付乙方,乙方遂領取支票金額。
事經一年半後甲方子女B君向乙方索取支票金額,並告知甲方當年並不清楚簽署何文件,及目前行為不能做任何決定,一切行為由B君代行處理(甲方並無強烈意向索取支票是B君不固情誼-遠親了

2007-03-17 13:51:48 · update #2

2 個解答

1、如果A簽發的支票抬頭是寫甲的名子,甲在支票後面蓋章後委託乙存入他的帳戶代為交換,乙在支票票款入帳後,沒有將票款領出交給甲方,則乙已經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罪。
2、甲方既有授權乙方全權代理甲方的所有權利義務,票款被乙方侵吞,也只能由甲自己承擔一切損失囉!甲可告乙侵占、背信等罪。甲的損失,與A並不相干。
3、甲對乙授權 的範圍是否包含 收授支票[價金]?你並沒寫清楚,如有包括價金的話,A開支票交給乙收授,並無任何暇疵 可言。

2007-03-19 02:31:22 補充:
乙方只要有人證,既使找不到權利買賣的文件,也不會構成犯罪。
何況又有耕種的事實存在。B君不是當事人,無權主張甲的權利,除非甲有授權與他

2007-03-17 09:21: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怡金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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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05:08: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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