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親有外遇,和對方交往二年多,去年年底我無意間發現,我的母親現在每天都和那男的見面, 早出晚歸常到處去玩,我爸則努力工作維持我家家計,我母親少有時間在家,她都和我父親說她是和女性友人去唱歌,自從我發現她外遇後她不準我說出去, 她和我外婆.阿姨還威脅我說要是我說出去了,這個家就毀了!但是她離普的行近早就讓我爸懷疑了,我母親跟我爸說,如果離婚她要三百萬的贍養費!!接下來我有幾個疑問,因為事關重大,所以希望如果知道的能確實回答,謝謝:
1.除了我和我妹都滿二十歲之外,我弟今年才國中,他是否歸我爸呢?
2.我爸身體不好,很多病(胃潰瘍.痛風.風溼痛.骨刺.關節病變等),每年
我家的保險費五個人加起來要5.60萬,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真的需要
支付300萬的膽養費嗎?而且明明是我母親討客兄,怎麼是我們要支
付呢?
3.目前我母親承認他有外遇,我外婆.阿姨也都知道,在法律上不是有
抓奸要在床的說法,那我母親真離婚要贍養費時不就不會承認外
遇?
4.如果真的要有她外遇的證據,真的需要找徵信社拍抓奸在床的照片嗎?
5.目前我還需要從哪幾個有利我爸的地方去著手找資料呢?
最後希望懂的人能夠教我該怎麼做,怎麼處理,感激不盡,謝謝~
2007-03-16 13:38:20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Wen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首先,我想你上述所指的前兩個問題都是指離婚後的情況,那離
婚可以分協議離婚跟裁判離婚,若是用協議離婚,那就是條件自
己談,當然上述所指前兩個問題,就看你們怎麼談了,至於裁判
離婚,依民法的1052條規定,有許多情況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
婚,當然你上面的例子都有包含在內了,就以裁判離婚的狀況來
回答您的問題:
1 .你跟你妹在民法上都已成年,不會構成離婚後的負擔,只有未
成年才會有監護權的問題,這時候社工會深入了解,包含了解你
們的經濟狀況、兄弟姊妹間的情感、與父母之間的互動等等,我
想法院不會判給你媽的,除非你媽有更大的優勢,當然還是要以
社工的報告為準,不過依照您的說法,你爸的優勢大的多了。
2 .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若裁判離婚後他方陷於生計困
難者,得請求贍養費,你母親會陷於生計困難嗎,重點是,這條
規的前提是他方必須無過失喔,你母親已經外遇了,已經站不住
腳了,法院不可能判給贍養費。
3 .要告人通姦當然要有證據,這不難啦,抓個時機帶警察破門而
入就好了,況且他都承認了,行徑一定更囂張,只是場面不好看
就是了,要保護自己就必須要有萬全的準備,證據一定要有,上
法院是講證據的。
4 .找徵信社當然也可以,只是要花錢,我覺得找警察就不錯啦。
5 .我覺得第一個就是能夠找出你母親疏於照顧家裏的一些資料,
因為到時要判弟弟歸誰時,這是很重要的東西,另外就是通姦的
證據,我覺得這兩樣就夠你們在法院大聲說話了。
若有不懂可以另外再問沒關係^^
2007-03-16 19:21: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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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1 23:49: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國離婚方式有二種:
(1)兩願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
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
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
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
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
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
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
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
做成離婚的判決時,
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依民法第1057 條規定: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
,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依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
1、判決離婚:若是協議離婚,
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出,
若離婚協議未提出,
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
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須是判決離婚,
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
3、須生活陷於困難: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
二、就前述規定,
有關夫妻之一方何人有過失?
此事實通常於判決離婚訴訟時,
法官即須審酌之事實,
因此通常依判決離婚所認定之事實認定之。
三、生活陷於困難之認定標準:
主要從請求權人有否工作為考量,
若請求權人有工作,
每月領有二萬元左右之薪資,
即有可能被認為生活並未陷於困難。
但縱然有工作,
法院仍會考量其所須負擔費用、
薪資多寡為考量,
及其身份地位判斷生活是否陷於困難。
又是否有其他財產,
以及有否其他扶養義務人,
亦是考量標準之一。
四、贍養費之給付標準:
贍養費給付標準,
各位判決相差甚多,
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
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
亦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計算者。
前述給付標準,
本人係認為依主計處每年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
平均家庭成員中每人每年之消費金額,
應較符合一般社會現況。
又給付金額仍須參酌結婚長短、
是否有撫養子女、
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
一般判決金額多幾十萬元左右。
五、贍養費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贍養費主要是考量夫妻因離婚造成之生活困境所為之給付,
而民法第1056條係就判決離婚中,
對於有過失之一方,
所請求精神上所受痛苦之損害賠償,
兩者性質並不同。
六、贍養費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裁定:
判決離婚時,未成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式,
若當事人無法協議,
則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之標準判斷裁定之。
民法第1055條之1第3款,
父母之經濟能力亦是考量標準之一。
因此發生判決離婚時,
婦女若請求贍養費,
表示於離婚後生活將陷入困境,
此時將不利於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或義務,
此會陷於兩難之中。
實務上,作者曾遇有法官當場質疑若請求贍養費,
表示生活有困難,
為何還要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情形。
七、贍養費與強制執行:
目前實務,
對於贍養費大多判決一次給付,
然常發生之情形為,
取得勝訴判決後,
義務人不按判決給付,
此時權利人(通常是婦女),
尚須花錢請律師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依前社會經濟情形,
欲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者誠屬不易,
此皆造成贍養費之制度,
無法發揮功用之原因。
八、結論:
以上就贍養費於實務上之問題整理說明,
現行民法有關贍養費之規定,
太過簡略,無法發揮贍養費制度設計之功能,
此部分問題,尚有賴修法解決。
如以上說明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
或任何疑難雜症,
歡迎你與我連絡,
我很樂意,
為你做更詳細的解答喔!
2007-03-18 18:11: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離婚有兩種方式1是協議離婚如你老爸何你媽媽條件說好就可以
了還有一種是判決離婚如下:
1.重婚
2.與人通姦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直系尊親屬,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你媽媽既然回不了頭我想現在只能盡全力來保護你爸爸何你們家
庭的權利了,唯有用你媽媽外遇的事實才能保障你們的權利了,
雖然你明知他們有性關係存在但你並無取得通姦之證明,在以下你
可以考慮一下,如有問題歡迎來信妨礙家庭中的通姦罪,是以性行
為的發生為原則之下,簡單的說就是所謂的,抓姦在床等事實證明,
也就是證物可能會是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或通姦者,衣衫不整
共處一室.....等能證明外遇者有性行為的物證,當然抓姦在床,這
是最有利的
2007-03-17 10:38:4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1.採訴訟離婚方式...應該是歸你爸....因你爸屬無過失之一方...
2.採訴訟離婚方式...你爸一毛錢贍養費都不用付
3.通姦是否成立?有些法官是以「捉姦在床」來判定,有些法官會從情書的用語、錄音帶的內容,來推論雙方確有發生性行為,因而成立通姦罪。如果您希望通姦罪能夠成立,就需要儘量蒐集和掌握更充分的證據。
4.外遇證據...當然有徵信社幫忙會較好...但徵信社良莠不齊...
宜慎選之...騙人的不少!!!小心花了大把鈔票....啥都沒抓到...
5.找出有效證據....抓姦去!!!
可控告對方男女...刑事通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換你們提出和解費300萬..................
然後提出民事離婚訴訟.......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
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說了這麼多....看出重點了嗎???
重點在捉姦在床的證據...有了這個證據....
不但可以離婚...監護權屬你爸....
你弟的扶養費用由你媽支付...
還可以跟對方要求和解金300萬....
蒐證自己diy也可以....
1.監聽家裡電話...隨時用錄音筆錄音
2.住家廣設監聽器材....可以監聽他說行動電話的內容!!
3.妳媽有開車嗎??去買壹台GPS迷你汽車衛星防盜追蹤監聽器....
雅虎拍賣有人在賣....約2萬元吧....
偷偷裝在你媽車裡....使用PDA或電腦地圖...可知道他行蹤....
例如汽車旅館...對方家裡...都屬于適合捉姦之場所....
假設去了汽車旅館...記好進入時間...30分後(衣服應該脫光了)
連絡員警一同進入捉姦.....帶好相機V8等蒐証工具.....
蒐証原則......切勿打草驚蛇....確認在通姦無誤才抓.....
否則沒抓到....對方有防備了...再來困難度就很高了.....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7-03-17 07:19:0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彥君 6 · 0⤊ 0⤋
我覺得你母親這樣做有一點很過份,你母親要和你父親離婚幹嘛還要向他拿贍養費,這樣做好像沒有天理耶!
他外面有別的男生,他不如趕快和你父親趕快離婚,然後去外面和那個男生在一起就好了,甚至生活費也都由外面那個男生來付,幹嘛還要向你父親拿那麼多贍養費啊!真沒天理,至於你問的問題我的建議如下:
1.依法律規定的話,夫妻若離婚時,男生都是該由男方來認養,我看大部分都是這樣的最多。
2.雖然這一題我不太知,但是我建議你最好叫你爸不要給你媽贍養費,說不定你爸給你媽一次後,你媽還會你媽討第二次哦!因為我有看過這樣的人。
3.若你怕母親離婚不承認有外遇時,你就想辦法「抓姦在床」,這樣的話,我想你母親到時也沒有話說了吧!
4.若你一定要有抓姦在床的證據時,當然要請徵信社的人來拍照啊!不然你自己有辦法嗎?
2007-03-16 14:41:5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詩珍 3 · 0⤊ 0⤋
你的爸爸真是一個好父親,在這裡為他鼓掌加油,努力工作持家已經很辛苦了,身體健康不佳還要面對這種事,可是就我所知,有關贍養費的問題跟誰對誰錯沒有關係,法官會以經濟上的弱勢作為考量,也就是說,如果你媽沒辦法養活自己,法官可能就會要求你爸爸付贍養費了,若你母親的收入足以供自己生活無虞,那就有可能利用你母親跟第三者外遇(破壞家庭)的優勢要求離婚且不支付贍養費,畢竟你們都大了(除了你弟之外)可以選擇跟爸爸或媽媽。加油了,要面對這種事情並不容易,相信你夠堅強,祝福你們全家人。
2007-03-16 14:15:10 · answer #7 · answered by keaton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