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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已經完工交屋,
現正進行裝潢,
雖然還沒入住,
每個月的管理費已經開始如期繳納,
查過大樓的規約,
並未授權管理委員會可額外訂定收費的明目,
可是前幾天監工時搭乘電梯,
卻發現管委會貼出公告,
要求現在正在裝潢戶要繳交每日150的清潔費,
這種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
管委會就自行決定收取額外的裝潢清潔費,
合法嗎?
請問可以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or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
哪一條來主張管委會收取裝潢清潔費違法呢?

2007-03-15 17:21:4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dogdogdog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問可否另外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七款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主張管委會額外訂定收費項目是"涉及權利義務有關事項",所以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2007-03-17 18:43:10 · update #1

另外可否以條例之第十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定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張呢?

2007-03-17 18:48:35 · update #2

2 個解答

如果版主想反制管理委員會對清潔費收取的話~
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8條: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
  使用之特別約定。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站在法的立場來說:
清潔費收取或使用,應該要經過大會、納入《規約》才能收取!
不過,雖然委員會對您拒繳清潔費沒皮調;但是,委員會利害的話,亦可因您的施工問題找麻煩甚至檢舉....
個人認為您可配合繳費;但,善意引用相關法令向委員會提出警告;或建議修正作法(如降低費用),並請委員會妥善專款專用(如做好裝潢物、砂石...材料進出大樓建物防護)以免造成社區損失或糾紛與困擾!!

2007-03-18 00:06:09 補充:
第三條第七款似乎太籠統;第十條是專指修繕責任歸屬,恐怕不適用!!

2007-03-15 19:57: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四、......。」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明定。

規約並未授權管理委員會可額外訂定收費的明目,按「第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又為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3條第3項第1款所明定。

又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7項明定。管理委員會對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僅只於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職權,任何向住戶收取收益之決議權仍為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依規定程序作成決議文,方可施行。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罰則規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2007-03-16 05:21:16 補充:
給您一個社區自治的概念 : 社區管委會只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予其議決議事項執行的行政組織;真正的社區立法權仍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導的規約制定和會議決議事項

2007-03-16 01:07: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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