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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先因擄人勒索案被移送地檢署...在值日檢察官開簡易庭後交保...其實整個案件是因為直銷吸金..我們去要回被吸金的錢...對方報警...事件發生後...我們與被害人和解完成..後續接到傳票開了三次偵查庭...檢察官說已和解了,但是還是要控告妨害自由與恐嚇罪....最後一次偵查庭律師幫我們請求緩起訴...檢察官說他要再想想...現在,法院的傳票來了....但是傳我們的是法官不是檢察官!!

這樣,是已經起訴了嗎??
不是會收到起訴書嗎??
怎麼會隔了這麼久(3個多月)都沒有動靜,突然這樣子,一點徵兆都沒有呢??
還是,有另外的情形呢??

2007-03-15 09:10:5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no nicknam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你收到法院的傳票,就是檢察官起訴後,將整個案子移送到地方法院去了,法院分案後,承審法官會發出傳票,傳訊被告等人到庭。
有少部份書記官會[疏失],沒有將起訴書送達當事人,你去跟他要,書記官一定要給你起訴書的。
也有些書記官是將起訴書送達你委任之律師。
不要費心去猜了,打個電話問書記官就清楚了。

2007-03-15 09:50: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怡金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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