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欠了好幾百萬跑去大陸了~也沒什麼在連絡了~我們也搬離了原本住的地方~如果他哪天死了我們也不知道~聽說繼承權是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算起~
1.知悉的定義是什麼??
2.如果超過二個月才知道他死~那需要向法院證明我們不知道他死嗎??萬一法院 不相信我們不知道他死怎麼辦??
3.我們已經搬離原本住的地方了~現在的房子是用租的~戶籍也遷到外婆家~如果有人寄信通知他死了而我們沒收到~這樣會被法院認為我們已經知道他死ㄌ嗎?
這個問題已經困擾我很久~請有法律知識的人回答~詳細一點~謝謝~
2007-03-15 08:26:2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
3、所謂知悉是在你確實知道的時候算起,如果你父親在大陸亡故,而你又搬家沒收到通知,就不能算是[知悉]。
4、所以囉!到何時才[知悉],你必須舉證。以一般正常情況來說:直系血親尊親屬死亡之時,一般做子女的人都會隨伺在側,你的父親是如何欠債,又如何離開台灣,與子女沒有互動等等,以致於父親死亡時你並不知情,一直到某月某日由父親生前之友人處得知父親已於數月前死亡之消息。這些都是你在拋棄繼承之時必需詳細敘述的唷!
2007-03-15 09:01: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怡金 4 · 0⤊ 0⤋
你父親是你的夢魘-負擔時你是不是可
先聲明:如登報告知何年何日起既失聯
希望你父盡速與你(劃清界線)不繼承債
務聲明o數日後再持到你父戶籍地簡易
法庭申請公示公證書/用作免後患啦!
其實公正費只花壹千臺幣/也就是說花
小錢免大患唷!
古龍僅供參考應用o
2007-03-24 08:54: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知悉是知道得繼承時起,被繼承人死亡,繼承即開始,所以知悉是指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在二個月內應辦理拋棄經繼承,現在國稅局有時會通知繼承人,但並非全部,當有一天你得知你父親死亡時,就要辦理拋棄繼承,有的是會有人通知你的戶籍地,例如你的父親再娶或另生子女,他氜可能因拋棄繼承而通知你們,但也不一定會通知,因為大陸的法律不見與台灣相同。
問題不是在你們的戶籍地,而是你父親的戶籍地比較重要,因為將來拋繼承時是向你父親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而不是你的戶籍所有地的法院。
你如在你父親死亡後三年得知,而拋棄繼承,仍然有效,法院也會作必要的傳訊調查你何時知悉,債權人也會主張何時知悉,當債權人向你們提出訴訟(主張你父死亡,主務由你們繼承時),收到起訴書,就算知悉,就立刻聲請拋繼承就沒有錯。
2007-03-15 08:40: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