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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提供給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洗錢(事前我不情),事情是2006/6月發生的,在2006/7月警方通知我去做比錄,做完回來警方要我去把戶頭都先停止起來,我也去做了,打電話給警察問說這樣的案子我要等多久才能結案,結果那警察很離譜的一問三不知,我問什麼都跟我說不知道,聽了這答案就有氣,還說什麼她救了我,過沒多久我的私人帳戶都被停,現在找工作也都很麻煩,只要是私家銀行(台新、第一、玉山..等等)這些的戶我都不能用,請問我現在就應該傻傻的等到結案的那天嗎??有什麼辦法我可以用私家銀行的帳戶不然這樣下我連找工作生活都會有問題,可以請有經驗的人跟我說後續我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2007-03-15 07:22:5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提供給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洗錢=>詐欺罪的幫助犯
2.事前我不情(不知情?)=>要在庭上陳述,如果被檢察官或法官
 採信對你的民刑事官司可能會有幫助。
3.至於民事部份不知道你有沒有想過,匯入你戶頭的金錢(全部
 )被害人是可以找你要的。
至於什麼時候結案,這真的要看檢察官的偵辦進度,不是警察
能夠決定的,而結案的結果,對你也未必有利,若你被認為是
詐欺的幫助犯,馬上就要面臨刑責。

2007-03-15 13:36: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認同樓上「Domingo」大大所述。另你現在只有等到結案後才可再度使用銀行的帳戶,因為依規定只要被涷結其中1個帳戶,會及於所有帳戶,所以你無法再使用其他金融帳戶。但若因工作而需使用金融帳戶,可向金融機構洽詢,「應該」可持工作及相關證明,解除其中1個帳戶來使用(我聽同事說的)。

2007-03-15 20:22: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正義使者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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