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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我老公在永和被搶了!

我們便到信義分局報案,警察說搶案屬於重大刑案

但要我們直接去案發現場附近的警察局報案

我們過去後警察因事件過程無法確定罪名為何

事情是這樣的!!

昨日下午約6點20分左右在永和的仁愛公園旁

遭兩個歹徒行搶,當時我老公就站在公園旁

兩個略胖的歹徒便走過來以台語說

『ㄟ~手機借一下!』

而我老公還來不及反應之際,對方卻已經搶走了手機

還用台語問說~『還有沒有?』

我老公剛好身上沒有帶錢包出門

就說身上只剩下30幾塊的零錢要坐車用的

還請他不要拿走手機!

歹徒不以理會!而我老公說那可以至少把裡面的卡還給我嗎

不然我停掉你們也沒有用啊!

歹徒還很妙的把SIM卡交還

另一名較為矮胖的歹徒便開口說『小張~快點走』

兩人便以步行快速逃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義分局的警察說這算是搶案!屬於重大刑案

可是我們到了永和分局,警察卻說這只是恐嚇取財

不算是搶案!!!

我想知道這兩種不一樣的罪名會引響辦案的情況嗎??

因為如果是重大刑案,警察應該會比較積極處理吧!

而以上上述的過程,是屬於哪一種呢??

可以麻煩大家幫幫忙~

2007-03-15 09:03:1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野小貓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不好意思!可以請補充一下

不管是何罪名,會引響警察偵辦嗎?

2007-03-15 09:49:15 · update #1

西澤爾先生

就是因為兩者有很大的差異

所以他們一開始就一直說那只是恐嚇取財

才讓我覺得很不滿

今天明明是拿在手上,而且對方是一邊講一邊就搶走了

不是因為心身畏懼才自己交付出去的

根本就不一樣!!

並且警察一再對我們強調說他們又不是趁我們不備之於搶了就跑

所以這不算是搶案......

整個就讓我覺得根本是不想依重大刑案來處理

才一直說個沒完沒了!

到最後又說好啦!既然你們這麼堅持,那我們就這樣辦可以吧!

這是什麼態度阿。。。>"<

2007-03-15 19:48:07 · update #2

4 個解答

你說你老公還來不及反應之際,對方卻已經搶走了手機
可見你主觀認知這就是一件搶奪案,問題是你老公手機是原本就拿在手上嗎?或是原本放在口袋或背包中,聽見對方說『ㄟ~手機借一下!』才自口袋中取出,而於取出之時對方不耐久候逕自妳老公手上拿走他要借用的手機.
不過我想不論是搶奪.強盜.恐嚇取財.詐欺也罷
各人見解不同,你比對一下相關法條內容購成要件應有你的想法
但我想受理的警察一定是投給恐嚇取財一票的><

重點是你老公的手機不見了
會有找回來的機會嗎!?
會有的,如果從手機的序號去追查應該會有結果的
因為對方把SIM卡還給你表示他不是要用你的門號打免錢的電話
可能是樣變賣電話或剛好缺支電話要空機也行
如果是這樣會有機會找到的
只要再有人用這支電話的話.

恐嚇取財再警方分類是一般刑案
搶奪或強盜是屬重大刑案
一般跟重大當然會有差別(差別很大)
一般刑案就一般處理
重大刑案就慎重處理(X小時內要初報.續報.結報...X天召開重大刑案會議.....涉及警察內規不詳述)

不論案發地於何處到任何單位都應立即受理
受理到他轄案件也有通報的規定
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單一窗口
信義分局受理的員警或許基於善意
為求時效性所以請你直接至案發地報案
以利案發地警方迅速了解案情展開偵查作為

2007-03-15 18:52: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西澤爾 6 · 0 0

綜合以上各家意見,以及小弟多年來的外勤經驗,如果人抓到了,檢察官極有可有是以「恐嚇取財」偵辦。因為警察在受理強盜案件的判斷上,均是以有無「強暴、脅迫」等強迫性行為,按發問人的說法,歹徒只說一聲「手機借一下」,然後將手機拿手,但當事人並無抗拒動作,反而還請求返還SIM卡,而歹徒也還給當事人,看不出有何強暴脅迫的手段,要構成強盜罪似乎有點牽強。
藉此機會順便教育大家,手機被搶不需要求返還SIM卡或立即停卡,案發後立即報警,然後隔一段時間自己撥打手機門號,警方可以調閱該段時間的通聯紀錄和蜂巢位置,大大提升破案和追回失物的機率。

2007-03-17 19:54: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傑 7 · 0 0

1.兩個罪只能成立一個,而且差很多。況且可能成立強盜罪。
2.刑法上之搶奪罪,其為奪取他人所有物雖與強盜罪無殊,但
 搶奪行為僅指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奪取者而言,如果施用強暴 
 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為奪取,即應成立強盜之罪。至所謂強
 暴脅迫手段,祇須抑壓被害人之抗拒,足以喪失其意思自由
 為已足,縱令被害人實際並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之成立
 ,不生影響。

3.至於恐嚇取財罪:以威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之強盜罪,與恐嚇
 罪之區別,係以對於被害人施用威嚇程度為標準。如其程度足
 以抑壓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至使不能抵抗而為財物之交付者,
 即屬強盜罪。否則,被害人之交付財物與否,儘有自由斟酌之
 餘地者,即應成立恐嚇罪。
4.所以既然你們並非突然被搶走,對方應該是成立恐嚇取財或
 是強盜罪,至於其中的分別如上所述,要看你們被強迫的程
 度而有差別,至於警察要怎麼受理,在理性上也要詳細了解
 你們整個過程後才能判斷。

2007-03-16 23:23:45 補充:
我PO了這些法律的概念
說明你遇到的情況應該不是搶奪
是強盜或是恐嚇取財
以犯罪的刑罰與惡性程度由大到小
強盜>搶奪>恐嚇取財
我個人認為不是搶奪罪
要看你們被脅迫的情形而斷定
是強盜或是恐嚇取財
至於警方辦案
理論上應該是一視同仁的

2007-03-15 09:46: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這種情形兩種罪名都可以成立!最重要的是對方有沒有拿武器出來!若有的話還可以加一條強盜

2007-03-15 09:22:0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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