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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我家前些日子不幸發生火災,經查後是一樓將防火巷改為廚房,不慎引發火災,事後在理賠又無法達到平衡點,請問對方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還有該罪為告訴乃論,謝謝各位大大的告

2007-03-15 04:01:5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章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試答上述問題:
一、1. 依刑法第 173 條第1項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
第2項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過失)
2. 將防火巷改為廚房及私用而引發火災,是為犯公共危險罪。
3. 依刑法第 41 條 (易科罰金)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4. 依刑法第 74 條 (緩刑要件)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1.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 第1項 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你要先去管區消防局、建管局申請鑑定,再持鑑定報告去管區派出所報案)
2.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 (公訴之提起)第1項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一經發動非經審判不得撤銷)
3.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 (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4.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1 條 (簡式審判程序)第1項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5. 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 (簡易判決處刑)第1項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第3項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6.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2 條 (協商程序之聲請)第1項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第2項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3項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三、 建議: 1. 以和貴--降低賠償金再談談,若金額有超過50萬以上再行訴訟比較好,因為法官有裁量受害者金錢賠償權。
2. 可以先經由申請社區調解會協調,協調不成再行訴訟。
3. 訴訟過程約1至5年蠻長時間,而且中間三不五時還要出庭勞心勞力又花錢(上班請假及計程車錢),而且結果會與你期盼不同。
4. 如果....你一毛錢都賠不到,而他(屋主)被判公共危險罪緩刑或易科罰金,你花了那麼長的時間...........請三思。

2007-03-15 07:34: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1、公共危險罪是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唷!
2、一樓將法定空地加蓋廚房使用,如未經樓上住戶同意就擅自加蓋違建,你可以告他竊佔共有的法定空地,一樓住戶已觸犯刑法的竊佔罪。
3、將防火巷堵塞加蓋違建,防礙了消防車救火,一樓住戶已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

2007-03-15 04:44: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怡金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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