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來倒楣~~~我們是一家手機行上個月10號左右有一位客人看了XX王的網路來跟我們買手機他到現場詢問好價格後當場就決定要買了但因他要的手機當晚無法如期交機給他剛開始我們是詢問他說問他是否要先把XX電信2G續約的文件先填好可是他說他沒帶證件於是我們就問他說有確定要的話就先付個訂金給我們結果他說好於是乎他付了訂金我們開了單子給他~~~次日中午我們收到XX電信跑單幫的人說2G方案先停上那相對的上述客人要辦的XX電信續約買手機我們就不能做了於是下午打給客人說我們不能如期交貨給他請他回店內拿回他的500元訂金當天晚上他氣沖沖的跑進我們店內理論說什麼他有付訂金就算是契約的成立所以他不要收回他的500元(他的500元現在還躺在我們店內的收銀機裡)訂金還說要去消基會告我們就走啦~~~
結果我們公司果真在事隔一個月後的3/14日收到消基會的文說這位先生去投訴我們不履行契約等等並要求我們要對他做出合理的賠償及道歉~~~~
我想問的是我們到底該怎麼做因為我們的買賣交易並無完成況且不是不想賣他而是專案我們經銷商停做(但XX電信業者確實在他們的直營還可以做)
通訊界就是這樣有分直營特約跟經銷每個不同的曾及所做的手機促銷方案就不同可憐的是我們經銷有時候被說停就停但客人那能懂這當中的環節呢???
1.在以上這樣的糾紛當中我真的很想問訂金的單子開給消費者就算契約的成立嗎(單上有我們的店章但他也沒簽名阿)??
2.我們要退消費者訂金他不要而去檢舉我們這樣對嗎??
3.消費者他要求我們給他合理的賠償我們要賠嗎??那他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們公司的聲譽那我們公司可以對他做什麼呢??
4.現在最頭痛的是還要寫回函給消基會可是整件事我們真的覺得很冤枉不知該從何寫起~~
以上問題請懂法律的達人或哪位好心人士幫幫忙解答吧~~~~
2007-03-14 23:01:3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佩佩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口頭契約還是契約,況且依民法二四八條:訂約當事人之一
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因此你們收了定金,又蓋了店章,契約已經成立了,只是還
沒履行完畢。
2.他檢舉你們,你們只要依法律與實際情況解說,就可以站得
住腳,他沒有不對,但是你們也沒有錯。(下面會說明)
3.依民法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你們是經銷商,但是電信業者沒有及時通知你們撤掉這專案
可能你們也要因此負擔部份責任,因此個人建議應採較嚴格的
認定標準(因為加倍返還也才一千元,多付五百可以減少爭議)
,因此你們可以主張因為電信業者的過失以致於你們無法履約
,但是願意採嚴格標準加倍返還定金。
(在法律上,你們不履約最嚴重也只是加倍返還定金,在事實
上,你們也非惡意故意違約,也比較沒有欺騙消費者的事情)
因此建議依法解約返還一千元。
4.就回消基會依法處理並加倍返還定金一千元。
2007-03-15 05:36: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