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
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
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
,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請為此條法規所規定的相關範圍為何?
住家陽台鐵窗的改建是否適用於此規定?
2007-03-14 19:41:1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歐大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告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由兩份條例可以看出:
1.明確將鐵鋁窗列入管制,是92年底才加入的規定。
2.只要是規約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決議者,住戶都要接受社區的限制。
3.所以,版大所問,陽台鐵窗改建應依本規定辦理。
4.並且調閱社區規約及以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記錄,查看社區是否有明確的規定,再決定是否改建或如何改建,是較為妥當的方式。
2007-03-16 14:28: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詹姆氏 1 · 0⤊ 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相關範圍~
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所明定。
又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定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所揭示。
故第 8 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應屬共用部分範圍,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亦當然屬違法違規。
住家陽台鐵窗的改建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是否影響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
2007-03-15 23:45: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公寓大廈管條例》第八條~主要規範的就是建築物的外觀,
而鐵窗~正是一般社區最主要的限制項目之ㄧ
裝設鐵窗:
除了要注意違建(尺寸)問題外,還應該注意社區《規約》~
有無規範統一的樣式或不得裝設鐵窗的條文!
以免到時後得不償失!
2007-03-14 20:52: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