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女生被強迫壓進車子強制帶往偏僻處性侵,此時女生剛好有隨身攜帶防身武器→小刀,路途中狠心將駕駛人脖子刺下去,造成...死亡...車禍....是否犯法(過失傷人、公共危險罪?),另外因為隨身攜帶刀是不是也有犯法?
2007-03-14 12:06:31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覺的阿
1應成立正當防衛至於是否過當由於正當防衛不像緊急避難有法益權衡問題在衡其情節係屬客觀必要因此在違法性就可以阻卻違法了.不需要再討論有責性的無期待可能性了.
2若是車禍有撞傷路人或是他人之物可以對他們主張緊急避難
所以不管怎麼看都是無罪的拉.
3帶刀你可以跟檢察官說削頻果咩
依據客觀事實合理解釋就好了阿
2007-03-14 15:54: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草食男 5 · 0⤊ 0⤋
依照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007-03-18 21:23: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榮勳 3 · 0⤊ 0⤋
個人覺得無罪
原因就不贅述了
簡單的說"無期待可能性"
2007-03-14 12:44: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凡持刀捅傷他人身體,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在遭到不法侵害時,持刀傷人,屬於防衛過當,依法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2007-03-14 12:32: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Evelyn 7 · 0⤊ 0⤋
甲的行為過度自衛,過失殺人致死,不過甲須提證人兩人以上證明,A與其早有過節。或A本已有傷害罪前科,對甲都較有利。
所以應該對女生有利ㄅ!
遇到變態就是一次給他下去!~因為你只有一次逃跑的機會!
2007-03-14 12:13:0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小金井~薰*~*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