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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有離職證明書的格式及文號,不過老闆不知為什麼不用制式格式發給離職員工,叫我用存證信函把離職證明書的內容寫一寫,發給員工就好了,原來負責人事的人離職了,公司還沒找到人替補,我只是個小助理,覺得怪怪的。
想請問一下這樣子真的可以嗎?法律上認可嗎?會不會有其他衍生的問題?

2007-03-14 09:33:5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所謂制式的文書 通常都是由各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自己設計出來的 所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

第一 法律對於某些行為是規定有要式行為 才能有效成立的 例如離婚 遺囑 收養 所有權移轉等等 都要有一定書面資料才能完成法律行為

第二 我國對於契約係採自由原則 雙方要如何訂定是由自己協議而來 所以離職書除非雙方有訂明要採何種格式 否則都是有效的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73 條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66 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2007-03-26 12:57: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法律又無規定離職證明要用什麼格式.....
只要證明曾在職..多久..職務..就可以了....

2007-03-15 13:55: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 4 · 0 0

都是證明!!

2007-03-14 12:37:4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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