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弟在去年九月五日那天用提款卡領完錢後,就把他銀行的存摺、提款卡和提款卡密碼一起放到機車椅座裏面去,然後九月十一日那天才發現這些東西都不見了,九月十一日那天去銀行掛失,也去警察局備案了,案中也說明了最後領錢日期是九月五日,結果,很倒楣地,最近收到被告詐欺的傳票,說一位名眾被詐欺,把錢匯到我小弟的戶頭二次,就在九月九日和九月十日這二天匯錢進去的,害我小弟去警局到案說明時,有口難辯,因為警員說沒有證據證明我小弟是真的不見那些東西,然後被盜用,能證明的,就是我小弟在九月九日和九月十日犯案後,九月十一日去報警及掛失 ,然後說是九月五日就不見了,(我小弟說就算是,錢也不是我本人領的吧,那警員就:你叫你的同伙去領的)哇,天啊,那真是冤枉啊?接下來還得去地檢署,去法院被傳喚,請問,該怎麼辦,有什麼方式可證明真的是被盜用的啊? 該如何找證據呢?聽說,被騙的金額大概五萬元,那如果我小弟自認倒楣的話,是否可和對方和解,就賠他五萬元,可是,那樣,我小弟是否就是有案在身了呢?煩請懂法律的人幫幫我解答吧? 我小弟過二天就得被傳喚到地檢署報到了啊?
2007-03-12 10:06:5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雙魚娃娃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那天才又脫線的小弟,說他把提款卡的密碼和卡片及存摺都放在一起,而且,他的提款卡密碼是當初銀行發給的那張密碼單,沒改過密碼,每次用提款卡去領錢時,都是帶著存本、密碼單、提款卡一起去領的;至於自已的錢,則是九月五日那天就領得剩下零頭而已~(他的印章則是沒放在一起)
2007-03-12 12:00:15 · update #1
如真的無法證明被盜用的話,那,詐欺罪要是真的成立,得被判怎麼的罪呢?會去坐牢嗎?可以和對方和解,賠錢請對方撤消此案嗎?
2007-03-12 14:50:16 · update #2
1.因為太多賣存摺的人這樣說了(一般人就算掉存摺或金融卡,密碼大多不
會一起掉),因此縱然你們真的被冤旺,檢察官可能不採信,法官也可
能不採信。
2.方法一當然就是繼續爭取還你們清白,但是不採信時會被認為沒有悔意
(不認錯的人判比較重)
3.建議方法二(謹供參考),在不承認是詐欺幫助犯的情形下,陳述因為
自己的過失(同時遺失金融卡及密碼)而造成被害人的金錢損害,願意
馬上全額賠償(屆時若還是被認為是詐欺幫助犯,至少會被認為有悔意
而不會重判,而且依民法被害人本來就可以附帶請求民事賠償)
2007-03-12 15:02:23 補充:
另外提醒一點你小弟的情形不論是故意或是過失
對方都可以以民法第一八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求賠償
因此與其晚還而被判不較重
既然都要還那就早點還還可以有機會判輕一點
2007-03-12 16:55:03 補充:
1.調錄影帶應該沒什麼用,詐騙集團都是去提款機領,萬一被凍結
領不到就跑了,領的時候也會遮住面容;若去銀行櫃台領,一旦
帳戶被凍結人就被抓了,因此都是用提款機領,而且看不到臉
2.你們就誠實的告訴檢察官吧!不論有沒有被採信,另外建議照我
說的要賠償給被害人的損失,因為依法都是要還,早還還可以有
機會判輕點
2007-03-12 10:46: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這有類似的
▶▶http://qoozoo04480609.pixnet.net/blog
2014-06-22 15:11: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坦白說,我也懷疑你有無騙人!
先據實以告,讓檢察官(或法官)瞭解詳情,也許他不會相信,但還是要講清楚,最好準備一份書面資料,以免說不清楚。
被害人的錢怎麼被領走的?臨櫃取款應該有錄影可供比對,但時間這麼久了,大概也無備份囉!
你的存摺在九月五日領款後的餘額,有被一起領走嗎?若無,這還真是比較不好解釋!若有,你也是被害人對不對?(雖然,你也可以與人串通,故做無辜狀!)
跨行取款要密碼的啊!歹徒到開戶郵局取款的嗎?若不是,還真難洗刷罪嫌。
2007-03-12 10:40: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aniel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