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
有一共有地,有持分,但是沒有分割. 有持分的某甲已過世,且有債務的狀況.
問題:
1.某甲的子女應該使用拋棄繼承or限定繼承?
2.其餘的持分人,於某甲的子女辦理限定繼承or拋棄繼承,還有哪裡法律責任?
3.使用拋棄繼承or限定繼承,後續的相關責任?
2007-03-12 09:09:0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乙默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共有地持分的部份是兄弟姐妹
2007-03-12 09:14:35 · update #1
感謝ALICE的解說:
我還有幾個疑問:
2.某甲的子女配偶均拋棄繼承,其他的兄弟姐妹持分人,是否也要跟著拋棄繼承?
3.是否由某甲的子女配偶使用限定繼承,比較方便?
2007-03-12 10:50:21 · update #2
4.某甲債務大於財產,子女配偶均拋棄繼承,其餘持分人的兄弟姐妹,會有債務的問題嗎? 是否也要跟著拋棄繼承某甲的持分? 這其中是否需要使用 印鑑證明 ?
2007-03-12 10:54:17 · update #3
Q1: 某甲的子女應該使用拋棄繼承or限定繼承?
A1: 應視某甲是否有債務的情形,及其債務金額而定.
若債務金額大於所能分配並獲得其財產時,
則某甲之財產繼承人,應儘速去辦理拋棄繼承較佳.
一般而言,所謂繼承,
就是對於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
不論是資產還是負債全部都概括承受,
而限定繼承,僅須就所獲得之財產內去清償被繼承人的負債.
*****************************************************
Q2: 其餘的持分人,於某甲的子女辦理限定繼承or拋棄繼承,
還有哪裡法律責任?
A2: 所謂個人債務個人擔,
故債務義務人只限於其本人,本人身故後,
方才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財產.
故其餘持分人,是不會受影響,也没有義務負擔其債務問題的.
*******************************************************
Q3: 使用拋棄繼承or限定繼承,後續的相關責任?
A: 使用拋棄繼承後,
對於原本應被分配到被繼承人的任何名下資產及負債,
就完全没有任何可行使的權利.責任與義務.
(也就是不論其所留下的動產.不動產.與任何欠款債務,
全都與您無關).在法律上,就完全無任何處份的權利與義務.
而限定繼承,
就是限定只繼承被繼承人
所留負債金額不超過所得資產的範圍內.
其僅就其清償相關的債務義務.超過部份,不具其清償的義務.
*********************************************************
所以,一般繼承人可先視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交友情形.....等
確認其資產與負債相關方面的問題,
並調閱國稅局資料.其往來銀行,週遭親友...等資訊,
方能判斷及選擇最佳而有利的繼承方式喔!
2007-03-12 13:39:27 補充:
共有地持分的部份是兄弟姐妹
所以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一定要瞭解其子女繼承財產的情形及方式,
因為,繼承是有順位的,前著放棄後,會由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來繼承的.
2007-03-13 10:01:43 補充:
2.某甲的子女配偶均拋棄繼承,其他的兄弟姐妹持分人,是否也要跟著拋棄繼承?
A:
首先要確認並取得該子女配偶抛棄繼承的文件證明,
再來這就要視被繼承人的財務狀況而定,
當資產略大於負債,或不確定被繼承人的資產與負債情形時,
可辦理限定繼承.
當負債大於資債時,可辦理抛棄繼承.
當十分肯定肯定完全無負債時,
就可依法定順位直接至國稅局辦理,
並完成登記及繳清應繳納之各項稅捐.
2007-03-13 10:10:14 補充:
3.是否由某甲的子女配偶使用限定繼承,比較方便?
A:按理來說,第一順位的繼承手續,會較其它順位來的確定及方便,
因為只需檢附其戶籍謄本或身份證件..等,
就可直接證明其具有繼承的身份.而其它獲得順位繼承的人,
就要檢附優先順位的抛棄證明及相關文件,相較之下,過程較繁複的.
4.某甲債務大於財產,子女配偶均拋棄繼承,其餘持分人的兄弟姐妹,會有債務的問題嗎?
A:是的.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抛棄後,其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
繼承財產(不論是資產還是負債,皆概括承受).
一般而言,辦理這部份相關文件,是需要印鑑證明的.
2007-03-12 09:36: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liceliwOw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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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9 20:07: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1.某甲的子女應該使用拋棄繼承or限定繼承?
A:本人建議聲請限定繼承比較好!
限定繼承簡單的說,就是資產大於負債時才做繼承,我例說
明;被繼承人負債100萬 資產50萬,那麼就以50萬
來償還100萬的債務,不足的的部分債權人就不能再做追
討的動作,限定繼承通常是不知被繼承人負債及資產的情況
下辦理,若已確定只有負債無資產,那麼就直接聲請拋棄繼
承即可。
2.其餘的持分人,於某甲的子女辦理限定繼承or拋棄繼承,還有哪裡法律責任?
A: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但最後債權人很有可能將亡者持分的部
分賣出,但很少人會買持分的土地,因為買了也沒用。
3.使用拋棄繼承or限定繼承,後續的相關責任?
A: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2.某甲的子女配偶均拋棄繼承,其他的兄弟姐妹持分人,是否也要跟著拋棄繼承?
A:是的。
3.是否由某甲的子女配偶使用限定繼承,比較方便?
A:本人覺得是。
重點:
雖然拋棄繼承依法是在知悉後的兩個月辦理,但是實務上,您要舉證是事後知情顯有困難,法院通常會認為只是推延之詞而不准您的請求,試想您要如何證明您是兩年後才知道有繼承的事實發生,所以建議您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兩個月內辦理。(切記)
民法第1174條-繼承之拋棄的方式:
1.必須在兩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2.去戶政辦理除戶,拿到戶籍謄本寫拋棄繼承聲請書狀,內含:
a.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b.繼承系統表。
c.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
3.通知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
繼承的順位是:
1.子女及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順位= 1.兒子 2.孫子 3.曾孫子)
2.父母 (不含繼父、母,若有辦理收養的話,還是屬於繼承人)
3.兄弟姊妹 ( 他們的配偶不算繼承人)
4.祖父母 (含外祖父母)
註:如果本人不能到,必須要填寫委託書,才可至法院辦理。
有任何問題或是哪個步驟不懂,請您點我名字,會有我的聯絡方式,您可以來電或來信,我會盡快回覆您。
2007-03-13 10:26: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安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