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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外國政府申報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
2.撤回和告訴乃論性質相同。
3.外國政府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
4.告訴不可分原則,準用於請求乃論。
為什麼?我查法條好像每一個都對!

2007-03-10 19:01:4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美美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我認為錯誤的答案應該是:
1.須外國政府申報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
既然請求乃論準用告訴乃論,而告訴時並不需要申報犯罪事實,那麼要求外國政府申報犯罪事實就超出法律要求的範圍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犯罪事實的追查、蒐集、舉證應該都是檢察官的工作,外國政府只要知道一部份的案情就可以請求追訴了。

2007-03-13 10:12: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我看過類似的 解答是a
根據的是刑訴243 外國政府之請求 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請求乃論準用 238 239

Jean你可以看238條
238條是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撤回其告訴

2009-04-13 09:35: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望 1 · 0 0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


這題我也有疑問,不過查詢之後,
答案應該是三吧!!
請求乃論必經由外國政府申報犯罪事實,而且提出請求,
這是沒有疑問的!
至於撤回,法條是說"自訴人"撤回,外國政府算不算自訴人呢?
問題是不是出現在這?

2007-07-26 06:16: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Egg 1 · 0 0

ㄟ...不好意思
big cat仁兄說告訴時不需申報犯罪事實,
但是告訴乃論罪應該不僅需申告犯罪事實且要訴請究辦
就算是非告訴乃論也是要申告犯罪事實
所以上面說的我有疑慮...
是否大家可以再找一下資料上來分享

2007-06-04 11:51:1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ㄇㄟ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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