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專家前輩們大家好
我想問依個問題
事由如下:
簡稱甲(男)、乙(女)、丙(男)、丁(女),4人皆已32歲
四人是朋友,其中甲與乙是夫妻,丙與丁是情侶
但甲心術不正,乙懷孕後,便常騷擾丁女(如問丙與丁性生活如何,我可以滿足妳等等,被丙丁斥責仍不知悔改),丙與丁念舊日友誼一場,考量乙女現已懷孕便隱忍不說(胎兒無辜,不希望影響一條生命),但後來忍無可忍告訴乙女,希望他能糾正自己丈夫,沒想到甲辯稱是丁女投懷送抱,乙女竟也相信,後來乙女竟常以手機簡訊騷擾丁女,如 你是狐狸精,要去看性病....等等
朋友一場無奈對方無情,我決定大義滅友,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我可以提訴告訴嗎?我是丙男
現有證據,僅乙女之簡訊存留,但已無甲男之騷擾證據,因為當時沒想到他們夫妻是這種人,所以沒有錄音。
如果我提出要告訴,請問我可以告他們什麼?他們會如何,如罰錢或被關起來.......係引用哪一條法律,謝謝大家幫忙,也希望大家交友要謹慎。十幾年朋友還如此禽獸,灰心嘞。
2007-03-11 19:37:3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簡訊有提到,我要讓你父母、親友知道他們的女兒是怎樣的人
可以告恐嚇嗎?
2007-03-11 19:41:30 · update #1
小彤
我可以在進一步請教你一些法律問題嗎? 謝謝
1.所以乙女可以你回答的方式告他,謝謝。
2.但我可以告甲男嗎?
當時甲男對我女友(丁女)騷擾時,並無留下任何證據,如錄音錄影,如要以性騷擾防治法告甲男,會成功嗎?因為無任何證據阿?當初有他寫來的騷擾情書,僅有另依個朋友看過,然後我們就丟嘞。
2007-03-12 12:43:39 · update #2
乙女竟常以手機簡訊騷擾丁女,如你是狐狸精,要去看性病....
因乙女僅傳給丁女,並無散布於眾,應不構成刑法的誹謗罪。
簡訊有提到,我要讓你父母、親友知道他們的女兒是怎樣的人....
裁判字號: 45年台上第 1450 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之構成,以犯人所為不法之惡害通知達到於被害人,並足使其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為要件。
裁判字號: 49年台上第 1636 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罪,係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為要件,如果僅有恐嚇行為,並無使人交付財物之表示,被害人之交付財物乃因其為公務員有職務關係之故,則應成立收受賄賂罪,要與恐嚇罪之要件不合。
由上述2項判例可知,乙女雖已達恐嚇之行為,但並無要求丁女支付財物,所以應無法構成恐嚇罪。
但並非就無法可管了,乙女常以手機簡訊騷擾丁女....
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與調解詳請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50074
再此簡述。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縣 (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是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調解與罰則。
另依民法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如依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而成立乙女之罪即構成不法,其中有關情節重大者,可聲稱丁女尚未出嫁,如今被冠上狐狸精之名,無端捲入甲、乙的家庭風波,其精神與名譽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日後怎麼嫁人啊~~鳴.....(僅供參考)。
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
2007-03-12 22:22:55 補充:
是的,就如您所說的,由丁提申訴,至於甲就不要告了,無實質證據,怕會被甲反控誣告。
乙若說丁引誘甲等,就請乙提出證據來。
2007-03-12 10:52: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