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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某些原因,我家沒有繳社區的管理費,但社區管理委員會,沒有在管委會立案,但我們之前繳的管理費都沒有給我們收據,我爸要求主委要給我們收據,否則不繳,但最近社區要在電梯裡加裝感應,才可以使用,由於我們沒有繳管理費,所以不給予我們感應卡,請問他們有權可以讓我們不能使用嗎?
還有社區的住戶大部分都是地主的人,他們多數權,他們可以霸佔的所有社區職務嗎?例如:主委 副主委 財務

2007-03-11 11:30:5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宏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委員會未正式報備=不具備法人地位!!
沒繳的話,對方要告你?師出無名也!
對方不開收據?建議您以存證信函正式聲明主張,以後好歹有吵架的籌碼!
至於,對方不給您卡片、導致您無法進出大樓的話=妨礙自由!
再者,當委員未必是福份!
95年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經明確了許多罰則,
專罰管理委員會的!這些有賴您參考該規定的相關內容!!
有些人就是太白目,有時候給點教訓,對方才會正經一點!

2007-03-13 21:34: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一.小弟因大廈管理費未繳與管委會打民事,小弟在法院所主張不繳
的 理由為: 管理費的制定時,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未達法定人數,是
故提出管理費的制定違法,無繳納之依據,故拒繳

二.法官判決書寫:惟按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主要係為區分所有建物內各區分所有權人之利害關係事項所
召開,其決議之性質為多數區分所有權人平行意思表示趨於
一致之行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之效力,與民法總則篇社團法
人為規範社員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召開之總會決議相當,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就違反該條例第31條規定之法律效果既未加
以規定,徵諸同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之意旨,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
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
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之規定,制定收取管
理費之規約決議在未經撤銷前,仍屬有效。是本件縱認被告
抗辯未達法定人數而開會決議等情屬實,亦僅為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而非當然無效。
說明二: 如果民法56條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可以推翻公寓大廈原有條例:
那是否也適用民法以下條列:因為這幾條更具合理性也無推翻公寓大廈原有條列..因此比第56條更適用....正好補足欠缺.還不會互相矛盾.

第 54 條 社員得隨時退社。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社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告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 56 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第 57 條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以上訴這幾條來輔助公寓大廈管理條列應更為合理.上訴這幾條正好都是公寓大廈管理條列所沒有的.適用公寓大廈管理規則第一條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自己被法官玩被判輸.因此我因用法官自己的判決.以54條退出管委會組織.法官最後只好改判我贏...

2007-03-13 15:58: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風之痕 3 · 0 0

你們社區職務是用選出來的嗎???若是的話,即然他們是多數戶(要有佔你們的總戶數3/2就可以吧)~~~~因為戶數多要做什麼用選票也一定會通過丫。但若不是的話,可以請你們社區其它戶的聯合起來重選

2007-03-11 16:07: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亞風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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