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的定義是什麼?如果未經作者允許,而直接改寫作者文章,算不算是侵犯別人的智慧財產權?為什麼?
2007-03-10 11:25:5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著作權法第 10- 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2007-03-14 13:09: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因此,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以及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之特性。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而1967年國際間所建立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即以單一之公約統一規範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隨著人類文化及科技之進步,上述之定義有些過於抽象。因此需要更精確的文字來加以規範。在1933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 of Tariffs and Trade, GATT)於完成烏拉圭回合談判,並於1994年簽署了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等協定。依據該協定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中科院智權通報49期)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IC)、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
關於智慧財產權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提供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得經濟上或名聲上之回報,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願意完成更多更好的智慧成果,供社會大眾之利用,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
2007-03-10 17:51: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智慧財產權之興起;乃源起於威尼斯制度1416年2月20日批准了第一件具有記載的專利。1709年威尼斯以專利制度保護出版商;稱為印刷專利。歷經百來年的進化,在1883年成立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保護產業財產權 (Industrial Property),而依巴黎公約第一條規定工業財產權包括專利、新型、新式樣、商標服務標章公司名稱來源標示(indication of source)或產地標示(Appellation of origin)以及不公平競爭;1886年成立的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護文學以及藝術等著作,而在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立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公約),將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祕密,技術訣竅等稱為稱作「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簡稱IPR)。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確定其範疇。依據該協定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
改寫作者文章有侵害著作權法嗎?沒有吧!你當然可以用自我的意思去編寫同樣的一個文章題目,只要是用自我意思重新改寫是沒有侵權的。
2007-03-10 17:27: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何謂智慧財產權?
究竟智慧財產權是什麼,往往眾說紛紜,不一而足。有人稱為工業財產權,有人稱為智能財產權,大陸上叫做知識財產權。這些不同的名詞所代表的意義雖也有不同。不過,對一般人而言,最簡單的說法就是,只要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並符合智慧財產權法相關法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與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所規定的保護要件,就構成智慧財產權。
而這些法律所規定的保護要件,專利法為新穎性、進步性與實用性(新式樣專利則僅要求新穎性與創作性);著作權法為人類精神創作、原創性、為表達(expression)而非觀念(idea)與附著在一定媒介之上;商標法為特別顯著性(識別性)、具有使用的意思與指定所適用的商品服務、並不具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不得申請註冊的各種類型;營業秘密法則為秘密性、價值性與採取適當地保密措施;積體電路電路佈局則為原創性與非普遍性。
不過,根據一九六七年所簽訂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約」,則對智慧財產權採較寬的定義,根據WIPO公約的定義,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則包括下列各種權利:
一、文學、藝術及科學上之發現;
二、演藝人員之表演、錄音與廣播;
三、人類之發明;
四、科學上之發現;
五、產業上之新型與新式樣;
六、製造業、商業以及服務業所使用之標章、商業名稱及營業標記;
七、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八、其他於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範圍內,由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
但是不論其範圍如何,若要依法行使其智慧財產權,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要件,才能獲得法律的承認,並進而對他人主張其權利。
2007-03-10 11:28: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http://zh.wikipedia.org/wiki/知识产权
2007-03-10 11:27:5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