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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預售屋,在房子過戶之前,建商要求要簽本票,但是公設的部份建商沒有完工,我若簽本票,是否可以在本票上加註{建商應將房子全數完工,包含公設,否則本人所簽本票視同廢票,建商不得要求付款}
來確保我的權益,那這樣子若建商過戶後卻未將公設完成,我是不是就可以拒絕付款?

2007-03-09 19:31:1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玉華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不能以建商未蓋公設而拒絕付票款。

而本票上記載與票據法無關之字樣,例如建商應將房子全數完工,包含公設,否則本人所簽本票視同廢票,建商不得要求付款云云,其記載視為無記載,也就是說,寫了等於白寫。

在下建議在本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這樣若日後對方執本票向你要求付款時,至少還可以執「原因關係抗辯」。

以上,供參考

2007-03-10 14:41:52 補充: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12條:「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同法第120條第1項:「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 一定之金額。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五 發票地。六 發票年、月、日。七 付款地。八 到期日。」

2007-03-10 14:42:09 補充:
也就是說,若建商要你開的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即為有效票,關鍵在於你想要的「註記」的問題:

1.如果本票上同時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通常在外面賣的空白本票即有該記載)又有你講的「註記」,則你的「註記」依票據法會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該本票仍為有效。

2.如果你開本票時,把「無條件擔任支付」的字樣劃掉,再加上你的「註記」,則該本票因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而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成為無效票。

以上,再供參考

2007-03-09 19:39: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不曉得你是否曾經遇到急需現金周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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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02:31: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本票加註附條件付款之記載,將使該紙本票改變成為有條件付款,與票據為無條件付款之本質牴觸,該紙本票當然成為無效票,並非記載不生效力。
如果建商不知法律,同意你加註,該紙本票亦為無效票,縱日後依約完工包含公設,票據付款條件成就,建商亦不得行使票據請求權,充其量僅得將之當作證明文件,再依買賣契約請求付款。
如建商拒絕你在票面加註付款條件,建議簽發本票須以記名方式並禁止背書轉讓。將影本由建商簽收附於買賣契約,日後如建商未履行買賣契約義務,亦得以買賣關係直接對抗建商拒絕給付票款。

2007-03-09 20:13:5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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