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應給付我新台幣28萬元.及自民國95年9月30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於執行標地誤拍定.變賣貨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10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請問上述內容什麼意思?
我必須做什麼動作?
2007-03-10 18:36:0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美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關於閣下的問題,個人提出幾點拙見如下:
(一)閣下當初之起訴狀中,一定有如下之記載(即閣下所欲請求之金額及事項):
1、被告應給付原告(即閣下)新台幣28萬元,及自民國9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即閣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法院審理原告之請求後,認為原告之請求『有理由』,故下『勝訴』之判決,因此,才會在送達給閣下的判決主文中,出現如下之記載: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萬元,及自民國9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為被告供擔保(金額通常為起訴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後得為假執行。被告為原告供擔保(金額通常為起訴請求金額之全部)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判決主文之說明:
1、當初閣下請求之金額為28萬元,因閣下勝訴,所以法院才會命被告給付28萬元給閣下。
2、又閣下除本金外,另請求利息,因閣下勝訴,所以法院亦另命被告給付利息。至於,利息的算法,則自民國95年9月30日起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3、因閣下勝訴,因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又閣下於起訴時,有附帶為假執行之請求,故當閣下勝訴時,法院會審酌情形後,准許閣下之假執行聲請。然而,因假執行對被告不利,故法院亦會依被告之聲請或依職權,准許被告供擔保後,免除假執行。
(四)閣下接下來應為何種動作?
1、法院既已准許閣下假執行,故閣下可以在提供擔保金額後(金額通常為起訴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後,以此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參照)。
2、然而,被告亦可提供擔保金額(金額通常為起訴請求金額的全部,故閣下所說的10萬,可能有誤),來免除閣下所為之假執行。因被告已提供全額之擔保,故閣下的債權已有保障,因此,被告才得以免除假執行之執行,此即其道理所在。
2007-03-10 20:24: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尋找浪漫 5 · 0⤊ 0⤋
對於這個判決不服,還可以上訴。
這個判決要你支付對方 28 萬,並自民國95年9月30日清償日止加計年利率 5% 的利息。
如果你繼續上訴,對方可以先查封拍賣你的財產(這就是假執行)。
如果你在財產被拍賣之前,提供 10 萬元存放於法院作為擔保,就可以免除對方進行「假執行」。
怎麼做?請自行衡量!
2007-03-25 09:25: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niel 6 · 0⤊ 0⤋
1.先看你對判決內容有沒有意見,符不符合你的請求
2.若符合,就看對方有沒有上訴,沒有上訴就確定了,確定後可以直接執行
3.若不符合,就提起上訴
2007-03-10 19:00: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假執行又叫做先執行
也就是被告要付你28萬元
但是民國95年9月30日是清償日期到期
被告還要付你年利息百分之五
如果被告他在標的物要變賣之前有先付10萬元擔保標的物
那就不用先執行(假執行)變賣標的物
只能等被告付你錢
2007-03-10 18:58:3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