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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夫妻離婚(是經由法院判決),幼兒監護權歸媽媽,但是爸爸不再給付撫養費用(爸爸先前都固定每月轉帳撫養費用至媽媽帳戶,且在法官前也沒有爭辯他曾經承諾每月給付撫養費用給媽媽);後來爸爸很『隨心所欲』兼『無理取鬧』的要求媽媽一定要給他將幼兒帶過夜探視(爸爸自小孩出生後只見過幼兒三次),也不再給付撫養費用...。
因此媽媽想透過非訟程序請求裁定給爸爸的探望方式及時間,但媽媽可以另外附帶請求爸爸給付積欠的撫養費用及未來的撫養費用嗎?(因媽媽和幼兒戶籍地在台南,爸爸在桃園,媽媽想直接在台南地方法院一併請求裁定給爸爸的探望方式及時間、爸爸給付積欠的撫養費用及未來的撫養費用,避免長途奔波桃園開庭。 )

2007-03-10 00:16:5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離婚判決書主文有提及父親每月應支付未成年子女多少的扶養費嗎?
如果判決主文沒有這樣寫的話,監護人[媽媽]只能另行提起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教育費之訴,訴請法院判決孩子的爹給付小孩扶養等費用至小孩成年[滿20歲]為止。
給付扶養費不能用非訟事件處理。
至於小孩探視的方式可依離婚時的判決或另行協議,如認為父親帶孩子回家過夜是不妥當的,可先試行與孩子的爹溝通,否則應舉證訴請法院判決。
應到被告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起訴。

2007-03-10 03:21: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怡金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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