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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有卡二件刑事案件~但因為我的呆呆律師一時沒查覺,他只幫我上訴其中一個案子(B),另一個案子(A)在3月21日就要執行了。

我想請問一下:1我的案子還有改嗎?有法子讓我不要這快進去執行嗎?
       2如果真的沒改的話,那我上訴的另一個案件可以終止上訴,然後二件一起合併執行         嗎?
       3那如果二件一起合併的話,刑期會比較少嗎?
       4沒上訴到的A案件 (判二年),我曾在看守所待過三個月多,那我的三個月多是算在執        行內還是假譯內?
       5如果A案(二年)和B案(十個月)一起執行的話,我要關到底嗎(二年十月個)?還        是我有假譯的可能?
       6如果我在裡面表現良好,那我最多最多關多久後就可以出來了?
       7以升級制度來講,如果在我還沒升三級時,朋友可以寄東西或寫信給我嗎?

希望知道答案的大大可以幫我解答,因為蠻趕的,所以請大家多多幫忙了!!謝謝!感激不盡!!

2007-03-09 18:51:0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純潔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相關事實不明確,無法具體回覆;既然你請的律師呆呆的,是否有更換律師的必要,請審慎斟酌。以下僅針對你的問題回覆於下:

1.不知你的「改」是什麼意思?如果是想要延後執行的話,一般來說,若有特殊事由,例如生重大疾病、必須在外治療,向檢察官請求延後執行,並非完全不可能。但獲准的機率甚低。

2.所謂「終止上訴」是「撤回上訴」的意思,你當然可以撤回上訴並聲請定合併執行刑,但在下不建議這樣做。在下建議你,二審時不要爭執事實問題,僅認為判太重、希望輕判即可,這樣二審也會很快結案,應該還來得及你A案的假釋。

3.通常而言,二案一起判的話,會折一些,例如7個月加7個月,常常只執行1年。不過若是前案確定先執行、後案才確定的話,也可以聲請「定應執行刑」,至多就是直接加起來,運氣好可以減1、2個月。

4.判決確定前被羈押日數是會算入刑期的,因此若以2年計算,被羈押3個月(假設),那應執行日是21個月,則計算假釋的服刑期間,即以21個月計算,通常是一半,也就是大概關10.5個月即可假釋。

5.如果A案執行而假釋出獄後,B案還沒有確定,後來B案確定時,A案假釋期間若未屆滿,則必須會被撤銷假釋,將未服的刑期一併計算,因有撤銷假釋的紀錄,要再假釋就很困難,故確實有可能關滿2年10個月。

6.若兩案一起執行,再加上表現良好,扣掉羈押日數,大概關14個月左右就可以申請假釋。而在監獄內如升到三級後而仍表現良好,每個月還可以「縮短刑期」,實際關的日數會更少。

7.還沒升到三級前,便是四級,四及僅准親屬接見及通信,因此朋友不可通信;至於寄東西,則必須視各監獄規定,原則上並不當然禁止。

以上,供參考

2007-03-09 19:24: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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