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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朋友如果相互借錢,口說無憑,想立借據為憑,請問立借據該如何開立,才能保障債權人?若債務人死亡,該債務人的房屋‧現金、存款,股票等,借據能否優先清償?
另若債務人子女不願清償借據內的金額,那怎麼辦?只有告上法院嗎?

2007-03-09 11:26:2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如果借據該償還日期債務人仍未還款,而債權人也未強制債務人還款,該借據過了還款日,是否此借據就失去效力!即使過了還款日,有好長時間,債權人才上訴法院,這會影響債權人的權益嗎?
另外,可要求對方提供 什麼抵押品呢?

2007-03-09 17:27:42 · update #1

3 個解答

你要了解,一般借款是沒有優先受償權,如果你不放心而且金額很大時,那要不要請對方做物保的動作,也是是在對方的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這樣你對房子就有優先權。
如對方死亡仍然可以請求的財產,如有子女概括繼承的話,你可以對子女的全部財產為執行,來清償你的債務。對方不願意時,那你只有上法院告對方,然後在執行對方的財產。
以下就是有關借據的寫法及應注意的事項:
將來你要請求被告返還借款,需舉證三件事:一是兩造有消費借貸合意﹔二是原告有交付借貸物予被告﹔三是履行期屆至。因此建議你借據內容如下:
     借   據
茲借貸人OOO向貸與人OOO借款新台幣(下同)OOO元,貸與人同意並現將借款現金OOO元(註:如果是交支票給他,則應註明票據號碼、面額、發票人)交給借貸人(借貸人:   簽章),借貸人並承諾於民國OO年OO月OO日連同本金加計利息共OOO元,一並返還貸與人。為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此致貸與人OOO。
     立據人即借貸人:          簽章
     住所: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
PS:可以的話,請對方再簽發本票給你(記得要填載發票日),並在借據上再寫明「借貸人並簽發本票號碼OOOOOOOOO號,面額OOO元,給予借貸人,擔保借款人於還款日到期,返還借款」等字樣。這樣一來,如果他未還款,直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參考資料:


2007-03-12 11:28:29 補充:
借據有十五年的時效,也就是你在十五年內請求都可以。
一般抵押品以房屋比較多,不過有房屋當抵押品,會比較麻煩,如果你想要你的債權有更好的保障,就用借據 本票的方式為之,會比較好。

2007-03-09 14:53: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0

借據是最好的債物憑證.內容簡捷就好.須注意的是誰像誰借多少錢何時清償.利巨人簽名即可.需押注當時日期.債務人死亡的遺產當然可以清償.債務人的動產或不動產需查明是否有殘餘價值.若已抵押第一順位之債權人且償還第一債權人所剩並無多出的部分.可能就算你的債權在大也無法反還.至於子女清償.就要看他們是否繼承或拋棄繼承.如果繼承的話.理當債務都依起繼承.反之.則不關他們的事了.(既然是子女.他們也不是笨蛋的.應該早就知道)

2007-03-09 17:10:43 補充:
只要繼承就一定要償還.既然有繼承就變成當事人了.當然可以告囉!事前準備一些功課吧!先了解當事人有無遺產.及價值.確定標的物再進行查封等相關作業.(蠻瑣碎的)祝你成功

2007-03-13 15:31:47 補充:
就我所知道.借據好像沒有無效期.本票才有.此時的你請不要妄想債務人提供你抵押品.先去法院裁定你的借據.再去國稅局查報他私人財產或子女繼承的財產.一並查封.通知債務人要求抵押品就等於較他們趕快脫產是一樣低.

2007-03-09 12:04: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偉 1 · 0 0

如果這些你都不清楚
建議能不借就不要借
你可能會覺得我說廢話
但是萬一你真的借了
幾年後萬一沒還遇到一堆問題
你可能會覺得當初應該找個理由不要借的

如果真的借了
可能要有當作丟掉的準備
有還當作是撿到

2007-03-09 11:42:0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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