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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放在公共場所的椅子上,拿了衣服覆蓋,有請同事幫我看顧(我去買東西),可是同事沒聽到,五分鐘後回到椅子上,包包卻不見了,周圍附近都沒有,當下直覺反應包包被偷了(服務台沒有人撿到),後來去派出所報案,受理員警卻一直聲明,如果是遺失的話,會被告謊報(本人)或誣告(指拾獲人),請問,我的印像就沒拿著離開去買東西,所以我報被竊應該沒錯吧!又,如果警方真的調監視器,我的確有拿著包包離開,那我是不是真的是謊報嗎?



ps.銀行的錢被盜領了 ><""

2007-03-09 12:34:3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to 阿信
提出失竊告訴<----報案已開出三聯單算不算是提出失竊告訴呢?
還要另外一併提出銀行存款被盜領<----我已經提供被盜領時使用提款機的機號了。
警察要查起來<---雖然這樣說很失禮,不過我懷疑是否真的會去偵辦,因為連招呼站的機司都知道裹面很多扒手。

2007-03-10 07:36:22 · update #1

to 阿信

感謝你的詳細解說,我確定已提出失竊告訴了,銀行的資料我也都有提供了,希望警察伯伯能夠順利破案,以免有更多的人受害。

2007-03-13 12:19:37 · update #2

3 個解答

相關事實不明確,建議找律師商討。惟針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謊報」,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明明是遺失,卻報失竊,雖未指定犯人,但仍係使拿你包包的人受刑事竊盜處分,確實會有觸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罪嫌。

2.不過,「謊報」在實務上不容易成立,因為犯罪必須以「故意」為必要,如果我明明就不知道是被偷還是遺失,報失竊並不當然成立刑法第171條之罪。在下推測,警察只是想要省事(因為失竊非常難破案),所以嚇嚇你而已。如果你堅持要求報失竊,並要求三聯單,警察還是必須要辦理的。

3.此外,你銀行的錢被盜領,更可以作為你包包是被偷的佐證。就算你離開該地點時有拿包包,但仍是在其他地點被偷,也不會構成刑法第171條的犯罪。

在下建議你,提出失竊告訴時,不要只說在上開公共場所的椅子上失竊,還要另外一併提出銀行存款被盜領,這樣比較周延,警察要查起來也比較明確。

最後,你離開該公共場所的椅子時,有請你同事幫忙看的包包,再加上客觀上看起來,有外套覆蓋在該包包上,那包包就不是「遺失物」,因此不會有侵佔遺失物的問題。

以上,供參考

2007-03-10 14:56:44 補充:
你必須確認,三聯單上的「案由」是什麼?如果是「失竊」、「竊盜」等的話,那就是已經提出失竊告訴;如果是「遺失」或其他字樣,那還不算完成告訴。

所謂已經提供被盜領的存款**號?這是指什麼?通常,除了提供「是在哪台機器被盜領」之外,亦需提供你的存款銀行、帳號等資料,以利警察偵查。

如果有三聯單,警察一定會去查,有沒有查到是另外一回事。通常可以過一陣子後,持三聯單去警局詢問案件狀況(或寫公函的方式詢問,附上三聯單影本),這樣可避免吃案。

以上,再供參考

2007-03-09 12:59: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不管東西是否有拿著離開,物品是真的遺失,這是個事實。
何算謊報?
我個人猜想會不會警察伯伯覺得麻煩不想幫你製作筆錄,
所編製的理由丫~
因失竊案到終要開張三聯單給你,而無法破案將使他們的
案件會愈積愈多!

2007-03-09 12:42: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1.拿走包包:侵占遺失物
2.盜領:竊盜

2007-03-09 12:42: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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