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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種類之債」和「特定之債」的區別,
這兩個我分不太清楚,
並舉例說明,
謝謝~

2007-03-09 08:55:1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種類之債的客體就是不特定物,通常由賣方自行挑選品質中等以上的給予買方譬如說:我去傳統菜場買雞沒有指定哪一隻就由老闆挑選,但是要挑選一隻健康的雞,不可以是生病的雞.
反之,就是特定物之債,由買方親自挑選.譬如說,我要買A牌電腦就是A牌電腦,不可以給我B牌.
希望能幫到你

2007-03-09 12:32: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ust do it 1 · 1 0

種類之債→意義:乃相對於「特定之債」,而指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而言。

2007-03-11 14:57: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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