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我在父母未死亡前就辦理拋棄繼承,所附的印鑑證明之日期是在生前...若過幾個月後~父母過世..那之前所附的印鑑証明是否具有效力呢?還是 印鑑證明要在死亡後申請才具有效力?
2.若已給印鑑證明,之後去更改印鑑..那先前給的印鑑證明具有效力嗎?
2007-03-09 16:05:1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若我在父母未死亡前就辦理拋棄繼承,所附的印鑑證明之日期是在生前...若過幾個月後~父母過世..那之前所附的印鑑証明是否具有效力呢?還是 印鑑證明要在死亡後申請才具有效力?
答:印鑑證明,本身就沒有時效的限制!
2.若已給印鑑證明,之後去更改印鑑..那先前給的印鑑證明具有效力嗎?
答:更改印鑑後,若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以新的印鑑使用,自然原本的(先前給的)印鑑證明失去效力!但若仍用原本的(先前給的)印鑑使用時,則原本的(先前給的)印鑑證明仍具效力!
【補述】:戶政機關原訂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停止受理民眾申請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業務,經各方反應內政部已再通函各戶政事務所暫緩實施,因此,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業務仍將繼續辦理。
由於「印鑑登記辦法」係內政部於六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訂定,因其性質屬職權命令,欠缺法律授權依據,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之一條規定,自91年12月31日以後失其效力;為因應停止核發印鑑證明對人民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之衝擊,內政部遂研議四項替代方案:一、當事人檢具國民身分證親自到場辦理,二、委託具有簽證資格之地政士經其簽證代理申辦,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委託書、協議書、同意書、保證書等其他證明文件,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後委託他人代辦,四、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使用該印鑑委託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業務。
據臺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表示,戶政事務所辦理核發印鑑證明作業,原訂今年一月一日停止,後來為了加強政令宣導減低衝擊而延緩至七月一日,但因印鑑證明制度係承襲日據時期延續使用至今,社會交易習慣成型,自政策變更以來,民眾配合意願一直不高。以板橋地政事務所為例,自今年以來民眾改用替代方案只有30件。因此內政部已再函知各戶政事務所今年七月一日以後仍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核發業務。
未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雖可繼續持具印鑑證明來辦理,但該所呼籲民眾盡量採用前述四項替代方案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來辦理,利用多管道的服務措施,縮短行政流程,將使民眾申辦地政業務更加便捷。~
2007-03-13 23:03: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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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1 06:00: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惠玲 1 · 0⤊ 0⤋
印鑑證明是沒有時效性.除非印鑑遺失去辦理更改後.那在你手上的前面証明就失效.
如果是去辦理事件以附出的証明.對這件事的印鑑證明是有效的
2007-03-09 16:22: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min 7 · 0⤊ 0⤋
1.印鑑證明以當次申請的為準....
並未時間效力的問題...
只要以當次辦妥之印鑑證明辦理拋棄繼承即有效
2.如以辦妥拋棄繼承則據效力
2007-03-09 16:22: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where*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