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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專家:夫妻剩餘財產請權求權申請是否每個人都可申請?如果要申請是否有門檻限制呢?.......Thank you

2007-03-09 12:58:1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也就是說,只要當初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而後來法定財產制消滅後(通常是婚姻關係消滅),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序中所附債務,比較少的那方,就可以向比較多的那方提出分配請求。而限制是,如果知道有差額可以請求時起,逾二年而未提出請求的話,那就不能請求。或是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後逾五年(例如離婚超過五年),也不能請求。

以上,供參考

2007-03-09 13:17: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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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大多數夫妻結婚時,都未有約定財產制,所以依法適用法定財產制(所得分配制)

2.因為大多數夫妻都是要離婚時才想到分財產,所以婚姻關係消減時,也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3.請將法條轉化為以下計算式:

 夫(或妻)之現存財產
-夫(或妻)之婚後負債
-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比如嫁妝)
-夫(或妻)之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比如繼承,中樂透)
-------------------------
=夫(或妻)之剩餘財產

4.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不一定就是妻),可向剩餘財產較多一方(不一定就是夫),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

5.最後須注意的是,如果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在尚未離婚前就先死亡,因為民法第1030-1條第3項之規定,故該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的繼承人,不得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為請求。

2007-03-09 18:02: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偉 5 · 0 0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007-03-09 14:00: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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