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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親有欠銀行卡債,未成年子女名下有土地會有影響嗎?

2007-03-08 08:18:5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你父母如果名下無財產,你們若也不是他們的保證人,在你父母死亡以前,你們不會有繼承債務的問題,銀行沒權利跟你們要!

(2)縱使借款人死亡之後衍伸出在世親屬繼承債務的問題,只要你們在父母死亡兩個月之內,向法院具狀聲明..限定繼承..即可,访間有人說要..拋棄繼承..,筆者並不建議,因為..拋棄繼承..必須要全體親屬,不管有無成年都要向法院聲請,只要漏掉任何一名親屬(包含剛出生),漏掉的那個人就必須繼承全部債務,這就是..拋棄繼承..!!

(3)而所謂另一種繼承方式,即..限定繼承..只要向法院聲明一定金額之內(例如5000圓或10000圓),繼承財產或債務,對在世的親屬不會有太大的負擔,好處是只要由一名親屬代表聲請,效力及於全體親屬,不用怕漏掉忘記聲請的親屬會繼承全部債務,懂嗎?!不用太緊張!!

2007-03-09 23:28:25 補充:
http://tw.myblog.yahoo.com/houweiyenchen

2007-03-08 13:52: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EN』☆【We Are Bulletproof Partner Teenagers】 7 · 0 0


父母親還活著當然是由她們負責
如過不在世上ㄌ,妳就可以選擇繼承遺產或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什麼都得不到
繼承是要聯債務都要代替清償
(一)拋棄繼承的意義及方式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拋棄繼承』係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法向法院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的地位,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自己之拋棄後而應成為繼承之人,即下一順位之繼承人,才會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但是要注意的是,所謂的拋棄繼承,必須『全部』拋棄,不得一部拋棄,如僅就部分的遺產表示拋棄繼承,並不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二)拋棄繼承的效力
   (1)對於拋棄繼承人的效力
      依民法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繼承人一經拋棄繼承者,其自繼承開始時,即不為繼承人,即其不取得對被繼承人之權利,亦不負擔義務。
   (2)對於其他繼承人的效力依民法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法條中繁長的規定,其實須認識到的只有一點,即當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後順位繼承人即取得繼承人的地位,此點須特別注意,在前述的新聞案例中,其父母就是沒有注意到這點才使得子女蒙受嚴重的不利益。以下就舉一實例來說明拋棄繼承對其他繼承人
的效力:

 甲有妻乙及子A,A與C結婚,有二子a、b,甲死亡時留下現金600萬元時,若A
依法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如何歸屬?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因視A自始不為繼承人,與該繼承不發生關係。此時同為第一順序但親等較遠之繼承人a、b依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固有順序與配偶乙共同繼承,又按民法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應繼分的規定,依人數共同平均繼承,每人各得遺產的三分之一,故乙、a、b各得財產二百萬元。


繼承ㄉ方式還有繼承分為普通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三種
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限定繼承,可謂綜合前述兩者之優點,彌補兩者之缺失。且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到參考資料那邊會有更詳細ㄉ資料可供參考

2007-03-08 08:53: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單身 £ 男孩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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