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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75年時,當時父親將四塊土地依抽櫼決定誰負責管理哪塊土地。在民國77年時,便在自己負責管理土地興建廠房出租,父親當時亦簽下同意書,其他3兄弟也以相同方式經營,彼此獲利各自所得,這些年來兄弟姊妹一直相安無事!父親在民國八十年時去世(土地皆未過戶,4男3女繼承),直至去年,突然被提告侵占土地,要求償還80年至今的損失,請問這場官司我有勝算嗎?要注意哪些重點呢?謝謝

2007-03-08 15:28:4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軍翰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由你父親在世時同意你使用土地,在你父親過世後,你被其他繼承人控告侵占土地,這項侵占罪名是無法成立的。

你也是繼承人之一,所以,這些土地你也有七分之一的持分在裡面,被繼承人死亡後,沒辦繼承移轉所有權之前,土地成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共有人使用土地,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他共有人要求損害賠償,只要拿出你父親生前簽名的土地使用同意書,證明那一部份土地使用權係經過父親同意的,亦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

但只能維持現狀,將來土地要做其他使用,必需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

2007-03-08 16:09: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怡金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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