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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解答

思覺失調不是精神病的一種,而是指患有精神病的人在早期病情時出現的病徵,的一個統稱,即是說,一個人精神功能出現時,在未確認其為精神病患者之前,就會統稱他們為思覺失調。所以思覺失調,不算是精神病的一種。而亦都不會因此而被法庭判刑的。
對於有精神問題的被告,法官會聽取精神病專家的報告,及考慮被告在犯事時的精神狀態而判刑的,即是如果被告在犯事時是正在精神病發的,就會判被告接受治療,而治療期許多時都沒有訂下期限,即是會治療至康復後,就會獲得釋放,而不是終身監禁,除非被告在病發犯的罪行非常嚴重,例如殺人放火等,就會無限期監禁及治療,有關資料,只能透露這麼多了。
至於被告在犯案時並不是精神病發,被捕後才病發,法官會接正常人的判法,因為被告犯案時是清醒的,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能用自己有精神問題作為辯護理由,所以就會按案件情況,依例判刑。如服刑結束後被告人精神情況仍未康復,就會轉送青山或葵涌醫院繼續治療的。
而一般精神有問題的被告,不論其判的是甚麼刑期,都不會送去青山醫院,亦不會送去赤柱監獄,青山醫院只是醫院,並不具備監獄的保安設施,所以不適合犯人服刑,而赤桂監獄亦沒有治療精神病的設施,所以有精神病的犯人,一般都會判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此仍香港懲教署管理的一所精神病治療中心及監獄,犯人會在此服刑及接受治療,小欖同時是香港小有的幾間高度設防監獄,保安嚴密。而在其他監獄服刑的犯人,如在服刑期間精神出現問題,都會轉到小欖接受治療及服刑,如此了。

2007-03-10 07:56: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老作家 7 · 0 0

思覺失調並不是由法官法定,而是由精神科醫生診斷後決定的,法官只是聽取醫生的報告。而如因思覺失調而犯法,那就要視乎案情而定,有機會會是終身監禁,而監禁的地點不是監獄,而是青山精神病院作長期治療。

2007-03-07 16:59: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errancekhh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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