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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七天內可退貨的物品.有不包括那些嗎?

上回去
全國電子買手提電腦.
那位店員.說.手提電腦是資訊產品.買了就不能退.
是這樣嗎?

請問.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七天內可退貨的物品.有不包括那些嗎?

請教懂法律或知道法律條文的先進們.謝謝

2007-03-07 08:25:03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john1024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6 個解答

消保法保障的七天內可退貨品只包含訪問銷售跟郵購, 實體店面銷售是沒有七天保障的, 通常是店家主動提供, 所以如果店家如果不願退貨的話並無違反消保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2007-03-07 13:40:46 補充:
消費爭議部分可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線上申訴
http://www.cpc.gov.tw/index.asp?pagenumber=07
會由該縣市政府消保官發函給該公司協調退換貨事宜
一般這種大公司為了維護商譽都會願意跟消費者和解
若不願和解可透過消保官安排協調會
協調仍無結果才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10萬元以內之糾紛屬小額簡易庭
仲裁費1000元由敗訴方負擔

2007-03-07 08:33: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
 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
 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所以,你在全國電子購買手提電腦,並不是郵購或是訪問買賣,因為這是實體商店的交易,你是看商品才購買,所以不符合七日鑑賞期。
因此店員所稱並無不妥
不過廠商應對你的商品提供瑕疵保固。

2007-03-08 07:46: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通常商家均會對電腦產品退回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且完整包裝,或加註商品不符消保法退貨之規定(可查詢各3C賣場之備註)。建議你所在地縣市政府所屬之消保官(法制室)申訴,以維個人權益。

2007-03-07 09:46:1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ee 6 · 0 0

二樓的答案是對的

2007-03-07 09:13: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沒有規定
你打電話問:1950
要打歐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2007-03-07 08:37:5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知道如果是當場有看到商品及可試用ㄉ商品是不在七天鑑賞期規範內ㄉ~~

2007-03-07 08:26:5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零玖伍伍五陸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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