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朋友它買車子~而我是連帶保證人~有天它的車子多沒
繳款~被貸款的那家銀行把車子轉賣掉ㄌ~但債權人欠銀行10萬
車子被賣7萬元~剩下債權人還積欠3萬元~我想問我是連帶保證人
我有義務要還剩下的那3萬元嗎~車子被賣我也不知到~可是銀行
一直打電話叫我還3萬~我到底要不要還~請懂法律大大能告訴我
2007-03-07 06:54:1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無名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那就等於我還是要還那3萬元~因為我是連帶保証人ㄉ關係唷~
那我懂ㄌ~謝謝個位大大ㄉ幫忙
2007-03-08 13:50:55 · update #1
關於閣下的問題,個人提出幾點拙見如下:
(一)閣下於借貸關係中,所扮演的角色為何?
1、朋友買車時,除以車子設定動產抵押給銀行外,銀行可能會視車主之情況,要求車主找保證人,出面擔保所借款項。
2、而此種保證人,絕大部分一定會是『連帶保證人』。只要是連帶保證人,其即喪失『先訴抗辯權』(即不得抗辯銀行應先跟車主要,要不到錢時,才可跟保證人要)。
3、因此,閣下於借貸關係中,係基於連帶保證人的地位。又連帶保證人的目的,既在擔保借款,故於借款無法返還時,連帶保證人自應負責。
(二)銀行可能會採取的行動:
1、車子既然有設定抵押,故銀行會先協尋該車子,找到後,將其拍賣,以其賣得的價金,清償債務。
2、車子找不到,或是賣得的價金仍不足清償時,法院會選擇對車主或是對保證人或是對車主及保證人,來加以請求還款。其方式可能會先以『支付命令』或是『直接起訴請求』加以為之。
3、所以,當閣下的朋友不還款時,銀行可能會選擇對閣下請求還款,故閣下接下來可能會先接到『支付命令』,亦可能直接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這也是為什麼銀行要閣下還三萬元的道理所在。
4、以上係就法律行動而言,若銀行另請所謂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的話,其情況就不一定如上述所說。
(三)如果車主繳不出車貸,閣下要負擔此三萬元嗎?
閣下既然是『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說明,當車主繳不出車貸時,銀行自會轉向閣下為請求,此時,閣下當然要負擔此借款。
(四)閣下於法律上可主張何種權利?
1、刑事上,可能有詐欺的可能,但是否會成立,須依具體情況而定,不一定告得成。
2、民事上,當閣下清償銀行借款後,自可就其清償的數額,向車主請求返還。閣下雖可以請求車主返還代還的款項,但訴訟後的結果,閣下可否拿得到錢,又是另一會事。必竟車主身無分文時,就算閣下官司贏了,還是拿不到錢。
2007-03-07 08:34: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尋找浪漫 5 · 0⤊ 0⤋
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幾乎等於債務人
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找連帶保證人還錢
如果債權人已經找上妳了,你就是需要先還錢
如果真的由你先清償,你可以向銀行拿清償證明
事後再跟朋友討
2007-03-07 07:53: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這年頭錢不好賺也,非本人無同理心,說文解字:連帶(保)證人=連帶(人 呆)證人,要解決您的問題要看兩個法律:民法債權篇及強制執行法。
民法債權篇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第740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
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強制執行法第45條: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第75條: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
前項拍賣及強制管理之方法,於性質上許可並認為適當時,得併行之。
建築物及其基地同屬於債務人所有者,得併予查封、拍賣。
應拍賣之財產有動產及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合併拍賣之。
前項合併拍賣之動產,適用關於不動產拍賣之規定。
最高法院判例:
裁判字號: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日期:民國 45 年 10 月 19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上冊) 第 335、336 頁相關法條:民法 第 745、746 條
要 旨: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
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
十六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
。
參考法條:民法 第 745、746 條 (19.12.26)
所以債權銀行可以向債務人或向連帶保證人,請求還錢,若不還錢,可申請強制執行,只有你名下有任何不動產(土地.房屋)或動產(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可以查封或拍賣或扣銀行存款,強制執行費由你出。
最高法院判例:
裁判字號:
台上字第156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上冊) 第 1282、1286 頁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5、75 條
要 旨:
債務人在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之處分,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所謂債權人
非僅指聲請執行查封之債權人而言,即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亦包括在內。
參考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5、75 條 (37.12.31)
2007-03-07 07:52: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連帶保證人要還
還了之後可以找原借款人要
2007-03-07 07:03: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