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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沈嶸的入獄案?
他是因為什麼罪行,正確名稱是?
為什麼不能亦科罰金?
3Q

2007-03-07 12:20:1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嬡莉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沈嶸共同明知為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談話之內容而散布,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刑法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請看條文

2007-03-08 12:15: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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