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各位大人幫我解答:由於超過租約時間二天跟房東約交房屋,被房東扣了在他那邊的押金半個月,這樣算合理嗎?若真要被扣半個月租金,應該要含管理費算進去嗎?而且事前未收到任何警告或提醒,因為體諒他們事業繁忙,想跟他們約假日交屋,結果造成這樣的下場!麻煩各位,感激不盡!!
2007-03-06 08:26:1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也知道延遲二天通知他交屋是我自己的錯!我也很想跟她好好的說!可是他根本不給我機會!而契約是使用一般書局買得到的制式契約。回答我的大人不要這麼兇嘛!我是真的知道錯了!!
2007-03-06 18:15:23 · update #1
1.猜想您與房東訂立的是定期租賃契約,也就是租約上有載明承 租日期的起迄點,這種租賃契約,在租賃期間屆滿時當然消滅,您對於房子就已經沒有使用權限,卻繼續佔用房子,如果房東沒有表示反對,你們之間就會產生一個新的不定期租賃契約,後來你表示要搬走,算是提前終止這個不定期租賃契約,所以你就這兩天當然要繳付房租給房東。
2.既然是基於一個新的租賃關係,沒有就租賃條件另外就約定,可以主張援用原來的租賃條件,也就是租金相同,你既然佔有使用兩天,當然只需要多付兩天租金,加上相當於兩天的管理費用,如果房間內沒有其他物品損壞,房東扣您半個月押金是不合理的。
3.該啥時候交屋就啥時候交屋,房東不用事前給你任何警告或提醒,你也不用體諒他們事業繁忙之類的,只要自己準備好就可以要求房東交屋,如果租約到期當天房東沒辦法到,就請他出具證明或發存證信函給他,表示租約到期當天不是因為你的因素沒辦法交屋,另外再要求另外跟他們約時間交屋的車馬費,因為這對你來說是屬於不可歸責於你的非必要性的支出。
4.如果押金真的已經扣了半個月,建議發存證信函要求他返還多餘2天租金的部分。
民法
第 450 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 451 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2007-03-06 08:59: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駿丞法律事務所 5 · 0⤊ 0⤋
不是何不合理之問題
是房屋租賃契約如何約定之問題
約定之租賃期限到期本就應該交屋
延遲交屋就是違約因此應該依照房屋租賃契約有關
違約之規定處罰
你本來就應該把租約到期日就將房屋交回房租契約等同法律條文
因此你自作聰明被罰是正常的
房東並沒有義務提醒你按時交屋
2007-03-06 08:58: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我絕得半個月太誇張了 應按比例收取月租之6%
2007-03-06 08:45: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才兩天
太狠了吧
不過如果你有事先告知房東
大概就不會這樣了吧
見面三分情
和房東談談吧!會有商量餘地的
2007-03-06 08:35:0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我不知道這也要給錢耶,不過,依照個人不同
應該也會有所不同ㄅ!看看你ㄉ合約ㄌㄡ,
好好跟你的屋主交談,應該不會跟你多收錢ㄅ!
2007-03-06 08:31:0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飄飄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