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酒駕酒測0.63 有送法院 因沒前科 所以被伴要罰3萬5要繳公庫 但是宏單部分卻一直在等法院那邊 都沒去繳緩 我宏單是4萬5 可是有一天我上電子監理站網站 看我的罰緩幒4萬5 跳到4萬9千5了
我怕一直布去繳會一直加下去 所以打去監理所問他說會通知我繳款 而4萬9千5只是電腦自動累積的 因為法院已經辦完刑了 我要去繳紅單嗎 他說會通知我繳款 但是又怕紅單 一直加下去
請大家能幫我回答 謝謝
2007-03-06 04:41:3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的情形可能有一事不二罰之適用,不過建議還是找律師商討。至於關於一事不二罰之相關問題,可參考在下之前在知識的回答: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90808521、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2407226、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6122104980。
另外針對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1.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1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2項)。」行政罰法第26條定有明文。而酒駕行為,同時違反交通規則與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係一行為同時違反行政罰及刑罰,仍屬一個行為,但分屬行政機關及法院處罰,行政罰法已明定,一違反行政法義務和同時觸犯刑事罰時,依刑事罰處罰,其意即行政罰部分不再處罰。
2.就你所述情形,你酒駕之行為,係同時構成「刑事罰」及「行政罰」之行為。警察先給你開單罰錢,是對你處「行政罰」;而嗣後地檢署傳你去開庭,並給你「緩起訴處分」,雖您說是「法院」判的,很可能是檢察官給您的「緩起訴」,不過無論是「法院」或「檢察官」做的處罰,均屬「刑事罰」。之後你繳的錢,便是依該「緩起訴處分」所繳,也就是說,你在履行「刑事罰」對你的處罰。
3.由上,你今年1月的酒駕行為已經「刑事罰」處罰,因此若再收到要求您繳罰款的相關通知(很可能會收到監理所寄給您的裁決處分,亦即「處分書」),如是針對同一次的酒駕行為,那該後來的繳罰款通知,可能已經違反一事不二罰了。建議屆時可找律師商討或自行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參照);當然,您可以在監理機關還沒通知您繳費之前,先向監理機關「申訴」,不過依目前經驗看來,監理機關大多仍會做出「應該繳費」的通知(即處分書)。
請您務必牢記,必須在收到監理所通知您繳錢的「處分書」後,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否則逾時法院就不會受理。
以上,供參考
2007-03-15 16:16:50 補充:
行政罰法第26條已明定受刑事處罰後,行政處罰就不用再罰,如果發問者想要為國捐款而繳罰款,在下自無意見。
以上,再供參考
2007-03-06 06:01: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法院那邊的罰款是屬於公共危險罪的罰款,而監理所這筆罰單是針對交通法規而罰的,所以是不一樣的罰則.
您若是怕酒駕罰單加罰下去,可以自行先帶著罰單&駕照到監理單位繳納罰款,不一定要等收到交通事件裁決書才去繳款.
2007-03-15 12:00: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eggy 5 · 0⤊ 0⤋
拌完後3ㄍ月內會寄去你家
她會先寄一張判決書說啥時要你去開庭
開完之後再寄一張判決書 說對判決是否有意異
沒多久就會在寄一張判決書 要你罰鍰或是要關
和日期
2007-03-09 04:56: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請問您多久收到執行判決書的,為什麼我都沒收到!!
只有收到簡易庭判決書呢?都沒有註明哪時候要去繳錢?
2007-03-09 03:34:1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4 · 0⤊ 0⤋
一罪不兩罰原則~
那麼只需繳納法院罰款
如法院罰款未高於酒駕罰款仍需補足款數
如......有撞毀公物....也會被工務單位追究賠償
可能面臨的是 :
法院罰金 駕照吊扣 前科 = 酒駕代價
法院罰金~不可低於酒駕罰款,也就是如法院罰金低於45000
仍需補足至45000
以你的情形你已經繳了35000但還是不足45000
所以監理單位還會加上去
建議你趕快去監理單位處理看看是到底還要補多少摳摳喔
2007-03-06 05:10:2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殘夢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