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我媽民國85年借朋友100萬,只寫簽本票,
但還款日期為87年4月30日,欠錢的都不還,我現要如何才能追討回來。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只有每月領取榮民補助金,這樣可以要的回來嗎?謝謝!!
2007-03-06 17:53:4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瑋澤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可是我不知道他補助金的戶頭是那間銀行,這樣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嗎?
2.我要向債務人告知嗎?
2007-03-07 06:56:43 · update #1
本票效期三年
但是不代表三年過了債就可以不用還
本票還是可當作債權存在之證明
但是此時本票已無法直接申請裁定
要透過民事訴訟三級三審程序勝訴才能執行扣押
可以請求法院每個月扣榮民補助金慢慢攤還
2007-03-06 18:04: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本票的有効期為三年,逾期對方即可主張超過時効,不必支付。
如有簽借據,則有15年的追訴期。
建議:以同情對方缺錢為由,同意以換票方式輾延還款期限。對方如果不懂法令,或許此法可以重新取得債權。等還款期限到期後,再進行求償、向法院請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假扣押、申請債權憑證等程序。
2007-03-06 18:18: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高教官 2 · 0⤊ 0⤋
本票有效期限,為到期日三年內須提示,看樣子你以經過期了,但你依然有權到法院提出本票裁定,通常法院會發文對方,如對方於收到後十日沒提出異議,即可裁定有效本票你可試試。
2007-03-06 18:10: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omen 1 · 0⤊ 0⤋
本票可以做本票裁定..對方若不抗辯時效消滅.還是有效..至於查封部分..只能針對他名下的財產或戶頭查封.不能對發放補助金的單位查封...
2007-03-06 18:03:5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