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因繼承取得之精華區1/6土地,
另一共同持有人則有5/6與超過30年之全部建物.
對方因無償索討未遂,於是一年多前在未告知本人之下,以低於市價之1/10價錢,以假買賣真贈予之方式賣5/6予其遠房之姻親,(其名下多筆與我共有之地與房屋也皆用買賣名義給同一人)
過戶後2個月我在無意中知悉,就發文予那第三者存證信函,盼能以其買價購回,第三者仍相應不理,(此信函寄出已超過一年)
請問我有何方式可對付此惡人之買賣無效之說?
又對方日後是否會以土地法之34條箝制我?
謝謝 我真的想知道
~~~~孤苦無依的單親媽媽~~~
2007-03-05 20:12:0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WINNIE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對不起!我沒完全弄懂你的意思,茲在敘述如下:
你與他人共有一筆土地,你佔 1/6,他佔 5/6。
之後他以市價 1/10 賣給第三人,並已過戶完畢。
若是如此,你已經沒機會主張『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的優先購買權。
損害賠償是唯一的途徑,但你很難證明其損失。這種爭訟案例極為稀少,遑論成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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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防備第三人以大吃小的方式將土地轉賣,連同你的持分 1/6 一起賣了!除非你有雄厚資金可以吃下其餘 5/6 的土地,可以在第三人主張按照『土地法第 34 條之 1第 1 項』賣整比土地時,主張優先購買權。他們要獲利的方式,是以高於你的資力,但小於合理市價的方式再轉賣。
面對這種局面,防杜方法有限。唯有現金實力可以藉機使力而已。
2007-03-08 07:17: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niel 6 · 0⤊ 0⤋
提存在法院的錢
你有去領嗎?
真的很想幫你
可是 時間有點久了.....
當時你有收到他們的出售通知(存證信函)嗎?
那妳有在10內日表示 行使優先購買權嗎?
買賣應該是有效 妳只能在通知未送達上著手
這個問題 我建議您 請教擅長土地法的律師
2007-03-07 08:39: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eineke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