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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我(原告)敗訴
二審我上訴
雙方曾經合意停止訴訟
但於四個月內未續行訴訟
所以被法院發函表示視為撤回上訴

現在請問
這種情況下
我還有可能重行起訴
或提起上訴嗎?
有無救濟的方法?
還是判決就這樣確定了?!

希望有民事訴訟法的高手提供高見
謝謝!

2007-03-05 10:59:0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依民事訴訟法第459條規定第三項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原則上你應該在裁定下來規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而非繼續上訴。

2007-03-05 13:19: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君子決定開始自強不息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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