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座落在台北縣中和巿平河里,是棟五層樓樓頂加蓋的一般老式公寓,目前實際居住約有八戶人家,原本各自生活相安無事,公寓中的各種公共設備修繕及維護大家也都相當合作和配合。
前幾年,我們這棟樓的三樓搬來一戶住戶,原以為是一般人家的遷入,所以不以為意,但沒多久,我們開始發現異狀,例如:深夜會有人大吼大叫或慘叫的聲音,三不五時有敲鼓或敲東西的聲音,樓下對講機會傳來不知哪一戶人家的對話聲…在半夜時分,這些聲音聽來十分清晰,甚至令人毛骨聳然。
經過大家多年來有意、無意地觀察和探問後發現,這位新鄰居約莫是四、五十歲上下的男人,獨身一人,沒有其他人同住,平時不太出門,也鮮少和鄰居有交談,但出門時衣著乾淨,看來和常人無異,據當地轄區的警察說,他家是台北的田僑仔,在台北擁有數筆土地和多棟房子,也曾經有過婚姻,但後來離婚了,不清楚是否有子女,。
同住三樓的鄰居表示,他們已不只一次在三更半夜時聽到從新鄰居家傳來異聲,想要前往關心、察看,但新鄰居總是沒有應門。
本來,我們也是本著敦親睦鄰的心,能忍就忍、一忍再忍,反正他再怎麼吵總也會有口渴、手酸的時間,沒想到這二年新鄰居已經變成惡鄰居,以前的壞習慣不但沒有改善,反而還變本加厲,他開始在房子裡燒煮東西,然後任憑食物或燃燒的物品燒焦、燒得滿室煙霧,甚至引發數次的火災…
因為遇上這樣的惡鄰,致使我們就神經緊繃,小心翼翼,情況發展到現在,不堪其擾的我們只要他有稍微不對勁就報警處理。
沒想到,原本敲打東西的吵嘈聲音只要在警察敲門後就停止,讓我們絲毫沒有證據可言,甚至是燒、煮東西,他也可以不予以應門,等到警察破門而入時,他竟還老神在在悠哉地看著我們這群因目睹到把整間房子被薰到濃煙密佈、烏七抺黑的慘狀而受驚的鄰居們,及來回疲於奔命的警察,就彷彷好像在看戲一樣…
警察來了幾次後表示,因房子的所有人是他,所以他有權在他的房子裡做任何他想做的事,如果沒有真正影響或危害到其他住戶的安全,他們也無計可施,只能一再的做勸導,並無其他方法可管,若我們堅持要因他精神況狀有異要求強制送入精神療養機關,需得到他的家人同意,無奈,我們曾經試圖透過關係找到惡鄰的親人,但他的親人不是避不見面,或是無法聯繫,唯有一次是因惡鄰在半夜引起火災,我們報警處理後,警察因我們其他住戶堅持要將他送入警局,他的兄弟才出現,但是他一再堅持他的兄弟精神狀況正常,沒有毛病,之後他仍然是被放出來,回到我們這棟樓。
在我們三番二次遭到惡鄰如此惡整和驚嚇後,我們為之氣結,面對這樣的不定時炸彈,警察竟也只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跑來跑去,卻無法解決任何事,於是我們求助里長,沒想到,連任的里長竟不願幫我們調解,甚至避不見面或和警察一樣告訴我們同樣的答案,這就是我為什麼要將我家的地址明確指出的原因,因為我們里從來沒有里民活動,就連最基本的衛教和訊息傳達都無法和其他鄰里相比,這位里長實在太不負責任,也沒有擔當!當初我們定是瞎了眼或盲了心才會再選他連任,現在我們自食惡果,為自己當初不正確的選擇背負生命財產受到威脅卻求救無門的報應。
可是……我們真的受不了了!
在寸土寸金的台北買間自己的房子是多麼不簡單的一件事!
可是我們卻倒楣的遇上壞鄰居,把我們的生活搞得神經兮兮,不時擔心受怕,深怕一個沒注意就讓惡鄰把畢生努力的家給毀了。
可悲的是,當我們努力賺錢、努力繳稅給政府各機關,卻落得生命財產安全遭受到無名壓力與威脅,卻無法可管治?!
難道真的是無法可管嗎?
難道真的要等到房子燒光了或出人命了,甚至被他逼到跳樓了,政府和相關機關才有辦法治他?
難道真的要非得要等到螢光幕前出現相關機構及不負責任的里長發放慰問金、警察逮補縱火嫌疑犯的畫面,這樣微乎其微卻影響到人們的小問題才會被放大檢視?然後也許又是一陣子又被大家忘得一乾二淨。
為什麼其他住戶得要無辜的做為犧牲品?
我們究竟讓怎麼做才能讓這麼恐怖的一個人離開我們的生活?
請各住大大提供我意見吧!
但千萬別要我們正常人搬離,這是不公平的!
如果可以採取法律途徑強制他遷離我們的生活圈,我們該怎麼做?抑或,還有其他什麼辦法可以解決?
2007-03-05 10:26:5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從閣下的情形原則上有兩種解決之道:非法與合法
至於非法報復在此不主張鼓勵
不知道閣下與其他鄰居有無組成自救會或求訪法律人士
(問警察不準的啦 很多警察自己都不知道法條)
建議如下:
1.組成自救會,並尋求法界人士意見(徵詢費用可以分攤,也有很多法律服務社可以免費徵詢;如果不清楚就問大學法律系,他們會幫你介紹合適的法服機構!中和附近就有台大,政大,世新啦)
2.警告里長他如果不出面協助,就訴諸媒體與民代(此時必須先去探詢法界意見才可以嚇唬住他,很多人就是賤!!!不嚇不怕!)
3.跟警察提出以下相關法條,讓他們知道他們的處理有疏失,而且讓他們知道你們也已經跟民代與媒體法界人士接觸過了.
4.由委任的法界代表寄出存證信函(其實公共危險是公訴罪,存證信函印象中比較常用在告訴乃論)
5.在告之前可以去跟當地消防機構調出該屋火災紀錄,有助勝訴(由律師出面要比較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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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閣下問題合法因應回答如下:
原則上閣下的狀況以公共危險罪來討論
#174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注意第二項: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只要發生火災,他燒自己的房子也有罪,所以我才說警察豬頭!>
而相關內容#173~175都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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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噪音部分
噪音管制法#1~4就明確規範出來了
(重點是證明,這部分我建議組成自救會,並求助法律人士,尋求合適的蒐證動作;其實可以讓自救會代表去談判,然後錄音存證)
#4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12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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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豬頭警察跟爛里長,去找民代和投訴媒體,並強調你們因為他們都不管事與袒護,求助所以求助法界人士
2007-03-05 11:37: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既然沒人幫你...我是建議你..去壹周刊獲蘋果日報投訴
或者有ㄧ些電視台也都可以投訴
你可以試試看..
2007-03-05 10:35: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彤彤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