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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離婚時丈夫堅持要跟我爭取小孩監護權 僵持不下時 鬧上法庭 需要請律師ㄇ
1.那請律師需要多少費用ㄋ
2.還有丈夫沒有工作 我有能力伕養小孩 是不是擁有監護權的機會比較大?
3.我有能力賺錢是否就不能要求給付贍養費和小孩扶養費用ㄋ
4.如果不用上法庭時 一般要求贍養費和小孩扶養費用時 需要求多少ㄋ 謝謝各位

2007-03-05 05:23:4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關於版主大大的問題如下:
1、約4萬至6萬元不等。
2、沒有錯有經濟能力會比沒經濟能力還來的大,不過這是其中之一的因素,還有其他的因素,法院會考慮對小朋友利益最佳之人,而將監護權判給最適合之人。
3、贍養費的部分可能沒有辦法請求,但扶養費還是可以請求。
4、一般會有一定的標準,原則上是一人一半,但法院會考慮個人的經濟因素增加或減少。
參下資料:

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2007-03-05 06:24: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正 6 · 0 0

1.要看在哪個地區 2.是的 3.還是可以請求對方負擔 4.一般為每月最低消費支出的一半...

2007-03-05 15:43: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有關結婚的要件,須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至於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只不過是行政上之手續而已,並不是結婚未經登記,這就不是合法的婚姻。這和離婚的規定是不相同的。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未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希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唯今之計,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簽訂離婚協議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理智的討論離婚的各項事宜,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起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之登記,這樣婚就離掉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但若是上述的各項缺了任何一樣,那這婚姻關係就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婚根本沒離成!所以,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至於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二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真意而親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面一起在場簽名。而以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以偽造文書罪。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位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親自一起到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托,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也無法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因為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有一方不同意,使協議無法達成,就無法離婚。而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法律並未明定其有效期限,所以只要雙方對當初協議的內容並無爭議,雙方還是可以持該離婚協議書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再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做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為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是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獲,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離婚並不是一告了以後,法院就當然地要判決二人離婚。是不是合於法條的規範及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沒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出多少次庭?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名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是艱辛的,在決定用判決離婚的方式解決惡質婚姻之人是不可不知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2007-03-05 06:21: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單身 £ 男孩 ☆★﹏ 7 · 0 0

如果私下無法得到滿意的和解 就只能訴請法律途徑囉
你當然也要請一位律師 以免他使用"奸"歨
律師的費用沒有一定標準
費用是依你訴訟的問題而定
有些好心的律師 不會收你諮詢費
你也可以到一般民間團體免費詢問相關問題喔
丈夫沒工作 你的"贏面"會比較大
但也要看他有沒其他財產 沒工作也不一定表示沒能力扶養
至於贍養費是以有錯誤的一方給付(例如外遇...)
所以你也可以要求贍養費 他能直接給錢是最好的
如果不給 或沒錢給~
他有工作 就訴請由每月薪水固定扣款 (好像是薪水的15%)
沒工作的話 還是要要求給贍養費
只能看你運氣好不好了 通常都不肯照給又會拖延
這要看你先生為人囉!
好的話 或許不能一整筆錢給你 但還是會按月付給你
不好的話 就算是訴訟了 他就是皮說沒錢給阿
你能拿他怎樣....
贍養費的話 你可以簡單算一下
你和女兒所需的生活費
包括孩子唸書的學費(學校的學費.補習.安親班)
你可以跟律師商量看看..參考參考吧!

2007-03-05 06:03: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pucca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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