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如果想到一個有創意的新行業 可以當成專利申請ㄇ??
2007-03-04 20:06:3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no_nickname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想你所指的應該是「創新的商業模式」是否可以申請專利?答案是肯定的,(((可以))))。
例如:許多電子商務的商業模式及商業方法都在申請專利。
補充說明專利的定義:
專利的英文字是Patent,而這個字是來自拉丁文的litterae patentes,其意思是公開信件,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以授與權利與恩典的文件,蓋上君主的印璽之後,這封公開信件就是權利的證明,見信者皆應服從。1421年義大利的Florence,第一件有記錄的工業發明專利授與著名的建築工程師Filippo Brunelleschi,這項專利讓發明人享有三年製造運送大理石貨船的獨佔權。
巴黎公約界定工業財產保護之為: 專利、新型、新式樣、商標、服務標章、商號名稱、產地標示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之競爭。專利應可視為工業發明( industrial invention )之排他性權利。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 依中華民國專利法定義,專利是一個國家與發明人間的法律協定,國家授與發明人在一定時間內享有排他性之製造、利用、販賣該項發明的權力。包括: 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 、新式樣專利權。需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獲准後取得專利權。
中華民國的專利權分為三種:
1.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或自然力所產生之技術思想、表現在物或方法上。自申請日起屆滿年限為二十年。
2.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表現於物品的空間型態,即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上的創作,而不是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自申請日起屆滿年限為十年。
3.新樣式:新樣式專利之內容係屬「外型設計」性質,不考慮其內部構造及機械功能。自申請日起屆滿年限為十二年。
美國專利法定義,發明專利是政府透過專利商標局行使職權所授與發明人(或其繼承人或受讓人)的財產權。......核准專利所賦與的權利,以專利法及核准本身的意涵而言,是指「排除他人在美國境內製造、使用、要約販賣、或販賣」其發明或「進口」其發明至美國之權。所核准的不是製造、使用、要約販賣、販賣或進口之權,而是排除他人製造、使用、要約販賣、販賣或進口其發明之權。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 依中華民國專利法定義,專利是一個國家與發明人間的法律協定,國家授與發明人在一定時間內享有排他性之製造、利用、販賣該項發明的權力。包括: 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 、新式樣專利權。需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獲准後取得專利權。
中華民國的專利權分為三種:
1.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或自然力所產生之技術思想、表現在物或方法上。自申請日起屆滿年限為二十年。
2.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表現於物品的空間型態,即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上的創作,而不是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自申請日起屆滿年限為十年。
3.新樣式:新樣式專利之內容係屬「外型設計」性質,不考慮其內部構造及機械功能。自申請日起屆滿年限為十二年。
發明必須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和產業可利用性,才能獲得專利。一項發明必須滿足下列四項要件:
新穎性(novelty):專利發明必須是前所未有的,無法在現有出版品中找到,也沒有被公開使用或販賣。
實用性(usefulness):請求專利的發明必須是實用的(useful)。
非顯而易見的(nonobviousness):專利發明必須明顯不同於習知技藝(prior art) ,必須是在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上有顯著的進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術或知識的顯而易見的改良。
適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為促進產業發展,國家賦予發明人獨佔的利益,而發明人則需充份描述其發明的結構與運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發明人同意或專利到期之後,能夠實施此發明,或是透過專利授權實現發明或者再利用再發明。
2007-03-05 18:16: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行業別"不是在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內吧
自己研發設計的"產品"就可以
2007-03-04 20:10: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wei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