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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商標商標主張善意使用後,刑事經檢察官不起訴結案後,能否繼續使用該商標呢?
謝謝回答

2007-03-04 10:29:1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lilian391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如果是經地檢署檢察官認定您的商標是【善意先使用】而無商標侵權爭議的話,原則上是可以繼續使用的。
只是就商標法第30條第1項3款:(善意先使用免責規定)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您只能從事他人註冊商標申請日前所從事的商品或服務的品項及區域,你並無法擴充新的商品/服務品項及新的銷售區域(國外判例),以現在瞬息萬變、求新求變的工商環境下,沒有一家公司可以撐個5年、10年用『以不變來應萬變】的守舊心態來進行市場行銷工作,而不會被淘汰出局的。
權衡輕重,因您商標被他人搶註冊(如已無評定撤銷對方之可能);商標主導權在別人家,你既要受限於對方註冊商標的侷限,以善意先使用自保當個低聲下氣的小媳婦,而且日後其他商家打著跟您類似而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品牌,跟您分食市場大餅你也拿他沒皮條。
建議您以現有的品牌基礎,考慮一個新品牌階段性地逐步予以取代,讓消費者能漸漸接受新品牌是品牌更新、迎合時代趨勢的產物,這樣才不會有寄人籬下萬事由不得己的感嘆。

2007-03-06 05:15: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ㄚ信就是不才在下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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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31 07:22: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商標使用
1.商標法第六條: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他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其為商標。

●行為人必要有主觀上有為行銷目的,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意思,且客觀上的標示也必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其為商標。

●商標用於商品其包裝或容器之上

●本國廠商向國外廠商進口建材,在其包裝上加貼自己之商標,用以表彰自己之營業或揀選之商品,屬商標使用。

●在展覽會場上標示,主觀上有為行銷之目的,客觀上也使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


二、善意先使用
1.商標法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商標使用為限; 商標權人並要求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注意是要在「申請日」前非「核准日」

●須限於「善意」,明知某國外著名商標而未在國內註冊而使用,仍不得主張其善意。法院在論述到「善意」、「惡意」時,常傾向以是否知悉他人註冊商標之存在為判斷。

2007-03-05 06:14:5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4 · 0 0

應該是「善意先使用」
既然已被認定主張善意先使用,得繼續使用之,但僅限於原先使用之商品,並不得再擴及類似商品。
解釋如下: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為限;商標專用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解釋: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已善意先使用者,將不受到他人商標專用權所拘束,依據智慧財產局所發佈之解釋,善意使用規定之但書「以原使用之商品為限」,乃指善意先使用人僅能就原使用之商品繼續使用,並不能再擴及其他類似商品;至「在他人申請註冊前」,依智慧財產局見解,應指「申請日」較無爭議。

2007-03-04 13:01: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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