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居住的房子是合法的地上權房屋
但地主於民國三十多年時是與我祖先住在一塊
不過後來自行出去之後就一出無回了
所以
自很早以前就由我阿媽做管理人
一直幫原地主繳交地價稅
到目前為止我父親仍在繳納
聽我父親說
該地主沒有後代,但不確定有沒有兄弟姐妹
我們是符合國產法第52條之2的規定
問題是
因為我父親都有幫原地主繳地價稅
所以政府的土地登記上還是認為該地主沒死有在使用
我想要停繳地價稅
讓縣政府作公告列管
但是依規定列冊管理是需要15年的時間
到時已經超過該國產法條的有效期間了
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嗎?
2007-03-04 09:26:4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terumi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heineken及Daniel的答覆
Daniel:您有提到該法條不包含無人繼承登記而歸屬國有者,意思是否是說雖然我們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但仍然不符合該法條的規定,不能用第一次的土地公告現值來買.
我本來很高興說我們能以優惠價來買,但另一方面卻又悔恨於民國104年的規定.不過到頭來還是空歡喜了.
但至少您提供了我處理的方向.謝謝
2007-03-05 15:30:25 · update #1
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是針對「總登記」時,即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其來源可能為日本政府財產、日人私產、原為私有土地但因總登記時未能提出有效文件而登記為國有,並不包含無人繼承登記而歸屬國有者。
既然這塊土地是私有的,「地主沒有後代,但不確定有沒有兄弟姐妹」,則可以透過繼承人有無不明,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程序來處理。若無繼承人(兄弟姊妹也可能是繼承人),則該土地終將歸屬國有。屆時,你們就可以向國有財產局申購這一筆土地(程序有點囉唆,茲不一一詳述)。
你們只要將土地資料提報國有財產局,並將地主失蹤的事實告知他們即可。首先,會先經過失蹤人財產管理程序,再對失蹤人宣告死亡,最後才會進入無人承認繼承程序。需要一點時間,但絕不會受到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之時間(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限制。
2007-03-08 09:40:01 補充:
沒錯,除了依照 52-2 購買有超級差額之外,最近幾年國產局賣地的價格「正常」多了,與市場行情接近,差價空間小多了!
2007-03-04 17:22: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niel 6 · 0⤊ 0⤋
國有財產法52條之2的規定
國內最熟悉的人就是我政大研究所同學
宜蘭縣政府地政局蘇局長
您可發信給他 ...
或者先與我聯絡
把案情相關的 資料準備一下
這個問題搞不好 現在就可以申請讓售ㄡ...
2007-03-04 19:33:32 補充:
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補充規定
連結以下網址
2007-03-05 17:20:16 補充:
樓下說的很有理
只是 購買的金額 好像有差....
現在跟國家買土地都很貴說
2007-03-04 14:24: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eineken 7 ·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