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有一些關於裁決結果不服之問題想請教您:
1. 我今日已收到高市政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對於裁定結果不服,請問上訴法院所需的“司法狀紙提出聲明異議”指的是向法院購買的還是以十行紙書寫即可?有填寫的技巧嗎?
2. 填寫完之後我應投遞於哪個單位較有勝算呢?
3. 申訴的呈序及上法院需任何費用嗎?
4. 調查方式是以何為憑據,對人民公平嗎?
謝謝您的回答,感激不盡!!
2007-03-03 15:05:2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相關事實不明確,無法具體回覆。在下先說明經交通裁決所裁決後之程序,再針對你的問題回答。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裁決所已經寄給你裁決書,就是上開條文的「處分書」,因此,在你收到該處分書20日內,趕緊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逾時法院便不會受理。根據你的描述,對高雄市政府交通裁決所的處分書不服,應向「高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而就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向法院聲明異議,建議以書狀方式為之;你可至各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該「聲明異議狀」應如何撰寫。至於內容,主要看你不服的理由、相關有利的證據,或對你有利的法規,如有必要,建議找律師商討為妥。
2.至於向哪個單位投遞「比較有勝算」?在下不太懂你的問題。不過,不論你對任何單位投遞,他們都會轉到「高雄地方法院」,只是,在下強烈建議你直接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因為你必須在20日內提出該異議書狀,否則法院不會受理,而若向其他單位投遞,可能會有逾期的爭議。另外,「20日內」是「送到法院」的時間,若你用郵寄,要加計郵務寄送達時間,千萬別誤了這「20日」期間。
3.目前交通事件申訴,因準用刑事訴訟法,並不收任何費用。
4.法院審理過程,通常是先看你遞的「聲明異議狀」,然後行政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交通裁決所,可能會出具一份「答辯狀」,對你的聲明異議內容進行反駁,而若法院認為事實不清楚,則可能會開庭,讓你及相關人員到庭說明清楚,當庭你也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力的證據。
最後,補充對交通罰單的救濟程序:收到紅單,不服→向監理單位申訴→收到監理單位處分書,不服→向地方法院異議→收到地方法院裁定書,不服→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提起抗告→收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抗告裁定書,若仍不服→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以上,供參考
2007-03-03 15:55: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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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1 05:53: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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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02:25: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