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不明白這個法律精神是什麼.....
墮胎,這種厄殺新生命個體的殘忍手段,
可以因為某些人的自私,逃避而合法實行。
還藉口多多:什麼無前途呀,沒幸福呀,痛苦呀,
無錢養唔起BB。。。。。。
這些都幾乎可以成為合法殘殺生命的理由,
*(因胎兒不健全而終止懷孕除外)*
墮胎數字似乎愈見驚人。
這樣的社會病態行為,有違倫理的殺胎行為,
居然可以是合法的.........
反之,社會講人權,但是一個人,
想選擇終結自己的生命,卻是不合法的。。。。
同樣的藉口:什麼無前途呀,沒幸福呀,痛苦呀,
無錢養唔起自己。。。。。。
這些都不能成為合法自殺,或是安樂死的理由,
真是奇怪。。。。。
這個法律精神何在?
還有就是,未成年少女墮胎,
為何造成少女成孕者往往不用受到法律制裁???
不是說在法律上跟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是違法的嗎?
是社會有意有法不依?縱容悲劇?
2007-03-03 05:08:0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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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21:00: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用上天的「法律」來回答 :
(1) 墮胎 : 非法, 所以當墮胎時, 嬰靈會一直跟著媽媽
(2) 安樂死 : 非法, 人生來世, 是上天要人到世間受苦及修行, 怎可幫他人「安樂死」 ?
(3) 自殺 : 非法, 理由如上, 人生來世, 是上天要人到世間受苦及修行, 怎可自我「了斷」 ?
2007-03-15 07:08: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am Shen 6 · 0⤊ 0⤋
第 二四 章 墮胎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
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九十二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
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墮胎罪,目前刑法還是有處罰的條文,故墮胎並未合法化.
2007-03-04 07:46:54 補充:
刑法275條規定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故安樂死及墮胎都是不合法的
2007-03-04 07:51:51 補充:
刑法274條:
2007-03-04 07:52:08 補充: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03-03 07:57: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優生保健法第9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以上是合法人工流產的條件,可以看出主要是因為1.胎兒出生後可能無法正常生活,2.母親因此胎兒將承受生命上或生活上的危險。所以不得不讓有此需要的人進行合法的人工流產。刑法(288條至292條)也規定非法墮胎是有刑責的。所以不是墮胎就一定是泯滅人性的。致於安樂死及自殺不能合法是基於此人已是存活的個體,不應該剝奪其生存權,尤其以生病的人,有許多人已無法表示自己的意思,誰又有權利決定這些人是否可以安樂死呢?造成未成年少女懷孕的刑罰為刑法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而若對方是成年人,是可以請檢察官提起公訴。若對方是未成年人,依刑法229-1條,要有人提出告訴才會辦理。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而許多未成年少女懷孕,跟本不讓家人知道誰是爸爸,又如何提出告訴呢?或者,有些家庭為了"家醜不外揚",根本不願讓外界知道,又怎麼可能上法院呢?以上供您參考
2007-03-03 07:55:2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鳳 6 · 0⤊ 0⤋
早期在台灣墮胎是不合法的,但政府公佈優生保健法之後,為墮胎行為找到合法的法源依據,我想當時是想解決兩大問題。
1.當時之立法目的,在於優生保健,當孕婦做產前檢查時,如果
發現胎兒有缺陷,例如先天性無法治癒的疾病之類的,可以選
擇墮胎。
2.民國七十年代以後,社會犯罪頻傳,強暴案件經常發生,歹徒
在施暴時是不可能會帶套的,若受害者因此懷孕,而又無法墮
胎,這簡直是二次傷害。
但不免的有一些家庭,也許前一陣子正常,轉眼間經濟失依,這也會讓婦女產生墮胎的念頭。
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客觀的要保護所有人,法律無法判斷這個人墮胎的原因是什麼,例如未婚男女進行性行為,但假設因為品質不佳(保險套的品質),而意外懷孕,男方又杳無音訊,女方一人得獨自忍受懷孕與未來教育的問題,這也是讓她們會有墮胎念頭的原因。
所以墮胎無法再回到以前用法律規範,惟有期待大家在作之前先想一想
2007-03-03 05:25:1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