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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5年10月訴訟離婚官司到現在已經開了3次庭.都沒有結果..第一.我是有請客沒有結婚登記也沒結婚證書.第二.我小孩8歲了是結婚前生的.第三.男方從開庭都沒出席過也沒人代表出席.
上次法官要我帶結婚當時的證人開庭.我只帶我媽媽.可是法官說請客的照片裡面沒有拍到我媽媽.所以不能用此認定我跟男方有結婚.上月開庭他有問我有沒有結婚照.我說都發給客人了沒有留.我說也沒有其他證人可以來出庭〈其實我是不願意請人家幫我出庭〉.法官當庭說2月27日會寄裁判書.可是我今天3月3日收到的是3月15日要再開庭的通知單.另附了一張主文裁定書.只說還要在開言詞辯論.請問如果對方都沒出庭.我也沒辦法再出示任何證據證明我跟他有結婚之實.也沒辦法證明小孩是我跟他所生.請問這場官司何時會結束.我只是要訴請離婚跟小孩的扶養費而已.沒想到這麼麻煩還拖了這麼久...請幫忙我看是否有更好的方向可以解決...謝謝...粉急

2007-03-03 13:44:5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本來也是想說婚姻無效就算了.但是因為有請客有很多見證人.萬一哪天男方追溯這件婚姻我不就更麻煩.起訴狀中我有要求男方每月要付4000元的扶養費.我想這也是法官難審判的地方吧...如果我3月15日的開庭可以跟法官說我不要扶養費了.也不要離婚了.只要判給我婚姻無效可以嗎.已經開4次庭了我也累了..每次開庭都沒有甚麼進展.也不知道何時才能結案..上次法官有問我說我是不是要再婚.我沒有回答他.我只是跟他講說因為有公開儀式的宴客且宴客人數也很多.這樣已經構成結婚的行為了..我現在該怎麼做呢?心理很煎熬..生活不好過.當初會去起訴這件離婚官司只是想跟孩子的爸爸要求扶養費而已.沒想到這麼複雜跟麻煩.....

2007-03-10 15:56:48 · update #1

我已經開完庭了.15日上午他的父親有出庭.目前他兒子就是我的前夫下落不明.他父親出庭證明我們有結婚.法官也只能確定婚姻後判決離婚.至於扶養費法官叫我撤回.因為他說小孩先生下來才結婚的.不能證明是他的子女.所以那天我只能得到離婚的判決.小孩的一樣是我的非婚生子..

2007-03-17 15:29:59 · update #2

4 個解答

請看一下出庭通知書...如是言詞辯論...
請法官依一造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一造辯論判決,指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若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法院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且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2項)

如未到場之一造當事人先前無辯論或無證據調查或亦未準備書狀之陳述者,依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對於他造應證事項之主張,視同自認。



對方不出庭...那就聲請DNA調查證據....
婚姻有效無效....對您來說並非重點....扶養費才是重點...
不過....4000會不會太少啊....
建議您變更訴之聲明...改多一點吧....10000應該很合理...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友扶養義務...不經婚姻撤銷..離婚..婚姻無效等事件所影響!!!
所以..你可以當庭請求法官驗DNA調查證據....
或者以訴狀為之....
DNA的話...只要是對方家人都可以...未必需要他本人!!!
訴狀如下...請參考!!!

事聲請狀
案 號 : 96年度X字第X號
股 別 : X股
聲 請 人:XXX 身分證字號:XXXXXXXX 女 民國XX年XX月X日生
住:XXXXXXXXXXXX
郵遞區號:XXX 電話:XXXXXXXXXXX
相 對 人:XXX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 男 民國XX年X月X日生
住:XXXXXXXXXXXXXX
郵遞區號:XXX 電話:XXXXXXXXXXX
為請求調查證據事:
一、相對人因XXX事件,正由 鈞院以九十六年度XX字第X號審理中。
二、請求向相對人或其家屬做DNA親子鑑定。
三、聲請理由:查未成年子女XXX為相對人親生子女,現因相對人拒絕出庭說明,為釐清爭點,遂有鑑定親子關係之必要。

此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X 月 X 日
具狀人 XXX

所以....基本上...我還很希望對方不出庭勒.....

2007-03-19 08:32:51 補充:
還沒判決....快寄調查證據聲請狀....
由男方的父親和你小孩驗DNA就可以確定了....
妳快點寄出去!!!
證據尚未調查...法官依法不能判決!!!
不知如何寫....寫信來...我幫你!!快...不要拖!!

2007-03-16 05:40: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彥君 6 · 0 0

看完你的問題後.有些地方不是很清楚.但是我大概了解.我回答看看是否能幫忙你解決問題.已下如果是我因該會如此處理.........

(一)首先要確認小孩與父親的親子關係?

我想你小孩當初出生時.在出生證明裡面生父簽名欄上.妳先生因該

有簽名對嗎?如果他是生父你就能對他請求扶養.如果他拒絕或是否

認親子關係.將會涉及到遺棄罪或是你可以請求鑑定親子關係.如果

他有承認親子關係.你就可以請求教養費.如過這樣的話會比較容易

些.先確認小孩與父親的關係後.爭取到教養費在訴請其他問題會比

較有利.

(二)有效婚姻與結婚無效

兩者之間差別很大所舉證的方向也不同.在你問題理我看不出你到

底在訴請什麼.如果在你自己認知上妳婚姻是有效的.你只要提出

離婚訴訟既可.無須再提出有效婚姻然後再離婚.真是畫蛇添足多此

一舉.因你無結婚登記.但當時有結婚宴客.如果你沒舉證當時有客

人.去參加你結婚餐會.可以運用已下東西來證明.喜帖.結婚禮金簿.

喜帳.禮服出租發票.或是禮服出租公司人員作證.或是喜宴餐廳人

員作證.賓客名單聯絡方法.還有當初禮車駕駛.諸如此類都是你很

好的證人.如果都證明不出來也就是無法證明.既然無法證明你當初

是有效結婚.就沒有後面的離婚訴訟.既然無法證明就無須追究.何

必把它挖臭然後又自己難過.既然你認定的先生都不出面.我看它是

不太想認定此婚姻.你也不必要去強求他承認.你已在法院要求他出

面做處理.但是他不願出來既是放棄自身權益.如日後他還有問題.

你已盡到告知他婚姻無效的義務他也無反駁.也就是承認婚姻無效.

如他有反駁那更好.讓他來證明你的婚姻是有效的.然後再來提出離

婚就容易多了.所以你現在因該確認小孩與生父的親子關係.先爭取

到教養費後再來提後面的問題會比較好.

以上希望能幫忙你順利完成官司

2007-03-14 10:48: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華 3 · 0 0


以我的工作經驗來說,
像你這樣的例子,
已經不在少數了,
絕大部分的人,總是在結婚後
靜下心來想想, 你與你的丈夫曾經有過的甜蜜
試問自己,
是否依然愛他?
如果答案並非肯定的,
我想面臨離婚,
是遲早的問題,


民法一零五二條來申請判決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當然,如果你已經幾經思考,
那就斷然的做下去吧!
離婚,說簡單不簡單,
說難,其實也不難,
就算說,你的丈夫不同意
只要你向法院起訴,
提出你們不適合在一起的有力證據
這樣法官才會相信,
這段感情沒有維繫的必要。
有利的證據要如何取得呢?
再這裡給你良心得建議,
你可以先向丈夫提出分居的請求
當然,你的丈夫一定不會同意,
你就得想出一個勸他答應的理由
像是給彼此一段冷靜的時間,
最重要的是,千萬要記得,
一定要在分居同議書上,
寫明日期,
以方便日後,
作為有利證據,
剩下的,你就只能靜靜的等,
等時間,讓你自由,
過了一年半載,
或許可能你會想通,
認為你還是愛他的,
到時候,順其自然回到他身邊
這樣也不奇怪,
也或許,想離婚的念頭,
從來沒消失過,
那正好,你可拿著這有利的證據
向法院起訴,
相信法官,
會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

2007-03-14 10:17: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想你的方向是否錯誤呢? 應該是舉證"結婚無效"要來的比離婚訴訟快吧?!

你提的這些證據等等, 都讓法官很難斷定妳們的婚姻是否成立,
何不反向思考, 訴請結婚無效, 這樣的話, 就單純多了. 小孩屬於你的非婚生孩子. 因為你是生母, 就不會有其他生父要拋棄監護權等麻煩的事了.

2007-03-09 09:38:3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babyE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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